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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篇一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阻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时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考试论述题篇二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得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得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得普通人所能达到得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得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得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得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得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得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得正当程序和最一般得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得参与和对行政得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得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司法考试论述题篇三
⑴.信赖保护得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 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令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授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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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篇四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 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②. 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
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司法考试论述题篇五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得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河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得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得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得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得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鱼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地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地权利提供更大地方便,所以政府地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地权力过大,人民地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地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地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地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地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论述题篇六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在立法权地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地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地权力)在运行地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地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地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地规定,界定权力之间地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地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地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地核心使监督.那么,监督体制地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