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优秀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总结篇一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关系。所以,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而是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在先,以及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逃避银监会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中国银监会检查监督的;(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11)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2.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处罚。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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