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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个人体会篇一
《巡察工作条例》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利器。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是我们防止党内监督不力,解决党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它不仅规范了巡察工作方法和权限,也规范了被巡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规范了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和相关协作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这三个方面就形成了党内监督的力量,构成了锻造监督利剑的熔炉,形成了党内监督落实机制。条例整合了中国历史上各种监督的长处,统一了监督的公开、民主、法治三大要素,而尽力克服分权监督的弊端,避免了无序监督有可能带来的混乱。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就能达成党内监督的目的。
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破除认识误区。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巡察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严厉措施整治吏治,对绝大多数干部震动很大,但巡察发现有些干部仍然具有侥幸心理,甚至我行我素,没有真正把纪律立起来、挺在前面,有的干部对反腐败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关系存在不正确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严格监督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因此,贯彻执行条例,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提高认识,破除传统思维定式和落后的传统习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条例重点在于发现问题和推动整改。巡察组和广大巡察干部要自觉以条例指导工作,不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重点做好两件事:第一,要始终坚持聚焦“四个着力”,重点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六大纪律为标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第二,要始终推动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公开,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晓,督促整改到位,真正形成踏石留印的作风。
巡察工作个人体会篇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巡察组先后对16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巡察。市国资委党委全力配合巡察工作开展,全程督促指导市属国企抓好巡察整改落实。新修订的《巡察工作条例》对巡察整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国资委党委既是巡察监督对象,又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强化对巡察整改工作的四个责任:
强化对巡察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针对市委巡察组对16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巡察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成立了由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巡察整改工作督导组,全程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督导组对整改问题逐一研究,审阅相关整改工作方案,先后开展70余次检查督导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工作不拖延、不打折、不走样。
强化对巡察发现问题的督导责任。一是对重点问题跟踪督导。对巡察发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具体线索,市国资委党委进行直接管理,跟踪督导,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二是对共性问题全面督导。将巡察发现的问题与近年来在审计、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出6个方面22个共性问题。市国资委党委配合市纪委逐户企业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的约谈,要求企业无论是否接受了巡察,都要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三是对潜在问题未巡先改。针对巡察央企发现的5个方面27个突出问题,要求所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认真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对自查整改不到位,今后出现同样问题的,一律严肃处理。
强化对巡察发现问题监督执纪的问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主业主责,突出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领域,对巡察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既处理事,也处理人,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强化对巡察发现问题源头治理的预防责任。针对中央巡察组巡察央企、市委巡察组巡察市属国有企业反映的问题,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制定了防治国企腐败隐患问题的23条工作措施,完善了市属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市属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一系列制度,强化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党风廉政不可碰触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