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份转让协议书(汇总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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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篇一

一. 国家在拆迁甲方房屋过程中,乙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以便甲方与国家签订拆迁合同,而且甲方需要乙方出面时,乙方应无条件参与配合。

二. 甲方无国家签订完拆迁合同领拆迁肥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户头转让费[例:十万元](10万元整)。

三. 在甲乙双方签订转让手续的同时,由甲方预先交给乙方预付定金[例:2万元整](20000元)

四. 甲方与国家签订完户头转让手续后,在国家征收手续办下来的同时,如甲方不履行第2条条款.款项[余额]时,乙方有权收回户头不在与甲方合作,且不退还预约金2万元整[20000元]。

五. 甲方与国家签订拆迁合同后在发生乙方需提供有关证件时,不管时间多长,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则视为违约,应赔付给甲方违约金[例如:18万元整](180000元整人民币违约金。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签字后生效,以此为法律依据。

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共同协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手印:手印:

20xx年x月x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篇二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主(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春聚和商务旅馆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路钻石大道36号的春聚和商务旅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包括客房______间,大厅、小门面(面积:㎡)。(提示:房主的证件要核实,证实其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财产包括:旅馆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客房用品装饰类等,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详细登记表上甲乙双方要签字确认,建议将登记表也作为本协议的一个附件。)

二、 丙方与甲方于 20xx年1 月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年,至 20xx年 12月 31日到期,租金贰拾万元/年,租金每年交付一次。该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丙方保证乙方享有甲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三、付款方式转让费分_______次付清。

1、第一次,甲、乙、丙三方签订本旅馆转让合同后,乙方就地在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2、第二次,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的全部变更或过户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时间节点可以上述证件上标注的时间为准)

3、剩下余款: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分八个月向甲方支付完毕。每个月支付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 )。

四、20xx年旅馆租金从乙方开始接手旅馆由乙方承担,因20xx年旅馆租金甲方已支付完毕,故乙方须将20xx年开始接手旅馆前几个月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五、甲乙约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春聚和商务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二次付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旅馆的经营管理交由乙方,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额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等同转让费____%的赔偿责任。

六、甲方为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

七、旅馆正式交付乙方前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说明:1.这一条款从法律性质上判断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不具备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对抗效力;2.这一条款只说了甲方经营旅馆期间发生债务的处理,甲方在经营期间是否存在债权问题?如果有也要一并写在协议里)

八、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如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账,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九、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馆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 该旅馆现有装修、装饰、工具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原租赁合同中对房屋装修的附作物是怎样处理有没约定,如果没有要在协议里约定清楚)

十一、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追究

违约利息,每逾期五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若超过15天还未支付,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如期交付旅馆,甲方或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导致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国家政策拆迁、征用所给与的补偿,对经营利益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归丙方所有。

十三、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在合同期内乙方需转让给他人经营须征得丙方同意,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继续租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一(指代的是甲、丙间的租赁协议)和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篇三

协议书编号(交易所填写):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_________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_商品交易所_________标准仓单_________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吨。

二、甲乙双方委托其代理会员到_________商品交易所办理仓单转让事宜,甲乙双方及其代理会员应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_________商品交易所、甲方、乙方、甲方代理会员、乙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转出方)客户号:_________ 乙方(转入方)客户号:_________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理会员号:_________ 乙方代理会员号:_________

甲方代理会员(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理会员(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篇四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门面

1.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已经过该门面所有权人表现同意。

2.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该门面所有权人双方之间原租赁协议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乙方与该门面所有权人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注:甲方保证:乙方能继续享有甲方与该门面所有权人原协商的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价格和方式,并继续拥有承租权利与转让权。)

二、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转让门面租赁期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该门面所有权人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新签租赁合同划分。)

三、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1000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1.转让门面定于年 月 日正式交接。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2.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约定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7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

股份转让协议书篇五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房东):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饭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乙方,该饭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丙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原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从 年 月 日至月年租金为元人民币。租金已经缴至 年 月 日,此期间的租金乙方不需再向丙方缴纳。之后租期,由乙方和丙方另行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转让后饭店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 年 月 日前将饭店及所附属的设备、设施全部移交给乙方。

七、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九、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未到合同期转让,丙方不退还剩余租金,由乙方同受让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篇六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 )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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