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内容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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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内容篇一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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