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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安保工作内容条例篇一
单位。
二、对监守自盗者,追回其所盗物资及所获赃款,并按其所盗物资价值的50%处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私自处理公司物资器材,按监守自盗处罚责任者;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公司院内和可预防性案件,按被盗物品价值的10%~20%酌情处罚责任者,并扣罚责任者的当月效益工资,同时依照《泥浆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处理。
五、基层单位接到报案后,应到现场处置而无故拖延或不予处置,造成损失或致使案情扩大的,酌情扣罚单位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因治安防范不力,造成被盗物资在转移、藏匿、销赃过程中,被公安部门及其他单位查获或被举报属实的,按照其所失窃物资价值的50%处罚该三级单位。
六、巡逻队在值勤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发生公司物资器材被盗案件,每发生一起,扣罚带队干部及值勤人员每人效益工资100元。
七、治保大队内部人员违规违纪的,每起酌情扣当事人效益工资100~200元,并视情节轻重将其调离治保大队,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连续发生3起以上同类案件的,连带追究基层队干部、治保大队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党群办、企管办对公司各类物资出门审批不严格或不负责任,每发生一起,酌情扣罚审批人效益工资100~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连带追究领导责任。
九、公司科室、部门工作不力,造成本科室、本部门发生治安问题的,酌情扣罚科室或部门效益工资100~1000元;属公司综治委成员部门的,另酌情扣罚部门负责人年度综治风险抵押金的5%~50%。
十、对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发生的案件,依照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通报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究或否决。
十一、对瞒案不报、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规违纪者,依照采油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设立举报电话;8722850。
十二、对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抓获重大违法犯罪人员、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查清重大治安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党群办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报综治委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在维护采油厂治安秩序中,符合见义勇为条件者,依照管理局《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实施办法》予以奖励;成绩突出者,为其向上级机关推荐请功。
十四、在保护国家财产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厂工会报请立功。
十五、对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年终授予综合治理“模范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安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安保工作内容条例篇二
各社区、巡防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北干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决定将所辖社区范围内的(包括划定的场所)治安防范及有关管理工作以社区为主体,划定给所属巡防中队进行日常管理服务,为使管理工作能规范、有序地按照街道和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和规定执行,特制定以下考核细则(办法):
一、考核内容、分组
考核内容共四个方面:即纪律、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案件防控和附加分。该考核细则共1000分,加分与扣分相抵超过1000分部分,作为年终总结评比的主要依据。
(一)纪律(月考、满分300分)
1、巡防中队必须按规定配足配好巡防人员,少配一个扣50分。 2、巡逻、清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接到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0分。
3、巡防中队队员必须服从街道综治科、北干派出所的突击性工作安排,拒绝服从和推诿的,发生一次扣20分。
4、工作期间擅自进入娱乐场所或围观的发现一次扣100分,并扣除当事人季度三分之一的考核奖,第二次违规作辞退处理。队员有违法行为被查处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作辞退处理。
5、在日常工作中,巡防人员着装不整,有损队伍形像的,发现一次扣20分。
6、工作期间巡防人员有一人脱岗的发现一起扣100分,并扣当事人季度三分之一的考核奖;未在规定时间内巡逻、登记的发现一起扣50分,并扣当事人季度六分之一奖金。季度内同一人二次违规的,加倍扣分,并扣当事人季度全部考核奖;第三次违规作辞退处理。负责人一次违规扣除当季度50%奖金,二次违规扣除当季度全部考核奖,第三次违规作辞退处理。
7、对在巡逻、清查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和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及时交派出所处理,对自行处理的发现一起扣50分,对擅自处理上述物品和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实施刑讯逼供造成后果的当事人扣除当季度全部奖金,并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月考、满分200分)
1、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办证率和登记率。每月抽查考核7个用人单位(店面)、3户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办证率和登记率分别达到95%、90%,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4分;巡防队员工作不落实,区域内流动人口办证率、登记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分外,考核属末位的扣40分;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扣80分(以此类推)。上述考核凡被公安分局抽查到外来人口考核的,以公安分局考核为准。
2、被打击处理流动人口中,案前未登记暂住信息的,每人扣5分,其中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扣8分,属七类恶性案件作案人员的扣10分。
3、坚持“两簿一单一卡”(出租房承租人员情况登记簿、信息采集簿、暂住登记催办单、儿童卡)使用制度,发现未使用每人扣2分。
4、强化信息采集,提高信息质量,租赁房屋登记率未达到8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出租房屋档案不全或不规范的每户扣2分,出租房屋硬牌钉制及标号工作未落实的,每间扣10分
5、辖区流动人口“人户一致”率达75%,每高(低)一个百点加(扣)5分。凡人房分离的房东或自身缺乏管理能力的房东必须委托他人履行管理职能,委托管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并存入租赁房屋档案,未按规定落实的每户扣1分。非法扣身分证的,每人次扣1分。
6、街道、派出所组织的清查中,被查外来人员未登记、办证的10人内的每人扣0.5分,超出10人的每人扣1分。以派出所出具的催办单为准。
7、巡防队员必须协助计生部门对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和孕环情监测等服务,实行“一证式”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率、验证率、孕环情监测率均达到95%以上,每低(超)一个百分点各扣(加)5分。发现怀孕对象的,应在3天内向所在社区计生联系员汇报,并协助抓好计划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未及时汇报造成计划外出生经查实的每例扣50分。
以上内容进行考核时每月抽7个用人单位(店面),3户出租房屋;流动人口20名(其中外来已婚流动育龄妇女5名)。
(三)案件防控(月考、满分500分)
1、对照上年度发案总数,确定各单位月控案指标。凡每月抓获1名被处治安拘留以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不包括赌博拘留人员),月发案起数与上年同期持平得基本分,月发案起数与上年同期超过1起扣10分,下降1起加10分;如果没有完成抓现任务,月发案起数与上年同期超过1起扣15分。发八类案件的,每发一起扣100分.(此项最高分为400分)
2、辖区内出租房存在隐患未及时提出整改的,发现一起扣10分,每发生一起火灾扣20分(以消防部门统计为准),造成人员伤亡的扣50分。(隐患包括火灾、煤气泄漏、触电等等,此项最高分为60分)
3、辖区内不稳定因素没有及时发现、未上报的扣10分,造成后果的扣20分。上报后及时协助化解的,每起加5—10分。(此项最高分为40分)
(四)附加分
1、能积极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加2分。在夜间巡逻或平时工作中抓获违法犯罪的,每治安拘留一名加10分,每劳教或强戒一名加20分,每刑拘一名加30分,每抓获一名布控对象加10分,通过暂口比对抓获一名上网逃犯加10分,通过线索抓获一名上网逃犯加30分。上述抓获现行奖励呈批表需经承办民警、所领导签字确认为准,每月21日前上报综治科。
2、月考中列前三名分别加5分、3分、2分。
3、年考中辖区内的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与上年发案基数持平加10分,当年发案起数与基数相比,下降10%的加20分。此奖励款项从每年的以奖代补款项中列支。
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提供孕情情况,经查实属外来人口计划外怀孕并协助处理的,每例奖励100元;如经查实是本街道区域内户籍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并协助处理的,视情况予以3倍及以上奖励。由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核实并发放,一季度一报。
二、考核办法:
1、考核自《考核细则》实施的当月开始,每月20日前进行一次。 2、考核分别由街道办事处2名,北干派出所民警2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3、考核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本《考核细则》由考核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