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法条评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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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法条评述篇一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除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实施的许可外,行政许可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这样认识和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比如,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进行监督的责任;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些职责的,就是失职。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必须正确认识、把握行政许可的功能。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关于控制风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事前监督管理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平(比如,对问题及问题发展趋势的判断是否准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一套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比如,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措施是否跟得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还易滋生腐败。可以说,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管理手段,要慎用。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关于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关于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需要强调,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对相对人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该相对人在这一事项上比其他相对人要多承担一份义务(在一些条件下也比其他相对人多一份权利)。因此,行政许可的功能又是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相对人的义务相联系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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