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租房法律常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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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法律常识篇一

六月又是一个毕业季,很多大学毕业生开始找工作找房子了。然而你知道关于租房的法律知识?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关于法律的知识租房篇,希望大家喜欢。

1、看两证,细辨真与假

所谓两证,即房产中介既要有市国土房管局审发的资格证书,又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发的经营许可证。需要提醒的是,在看“两证”时,一定要细辨真与假,要坚持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最好把注册号记下来,因为有些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您与“两证齐全”的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协或市国土房管局投诉,一定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人予以受理。

2、签合同,要细不要粗

签订购房租房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把协议内容搞清搞细。比如租房,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包括房屋所处地域范围、房屋使用面积大小,看房要不要交看房费,交多少等等。如你认为条款不清,有权要求修改或补充。

1.关注房屋的门窗。

看房时第一件事就是要关注房屋的门窗,看是不是有防盗门,这里要注意一些老式的防盗门根本不具备防盗功能,像钢管焊接成的那种就是这样,所以你可以要求业主把门换成新的防盗门,这样才有保障。

其次,就是要看窗户的密闭是否完好,尤其是租住一、二层的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把关,检查所有窗户是否都能关严,所有插销是否都能插上,检查防护栏有没有开焊,有没有被折断的隐患,如果有必要还是请业主一同加固,以防后患。

2.检查上下和电路入户状况。

根据这种情况,在看房时第一要注意上下水的通畅,特别是选择一楼和顶层。一般水压不足顶层最受影响,连带会导致洗澡出水不畅,下水不畅则一层会经常返水,所以一定要注意。

其二就是要查看房屋的入户电路,现在基本所有的老城区都已经对原有老化的电路进行了改造,如果入户电表为插卡式的那就尽可以放心使用了,如果不是你可要多加考虑了。

3.别让家用电器成摆设。

看房时屋内齐全的家用电器,未必是一件好事,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因为,一般房东会为提升租价而特地拼凑一些电器,而这些电器的来路大多是从旧货市场、二手贩子那儿来的,所以使用时无法保障,比如设备的老化,一天费三度电的冰箱、开起来嗡嗡作响的空调等。所以在看房时,检查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冰箱空调最为重要。

1.承租的房子是否还有租于其他人(防止房主将屋子同时租于两人以上)

2.承租的房子是否被抵押

3.承租的房子是否已经被出售(防止房主将其出租后,又卖出)

4.租赁合同很重要,最好找专业认识咨询意见

1.如果自己去找,一定要核实房本,身份证,和房主本人为同一人!

2.一定要签署合同!

签合同前约定好起租时间,租期,费用由谁承担,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比如房主是否为你们修理房屋中自然耗损的设施啊!

还有就是房主为你们预留的设施和设备,仔细在合同中标注,都检查一下,写好牌子,状态,数量。缴纳房租时让房主打收据!

3.如果通过中介,未签合同前不要给他签署任何内容的东西,看房前确定看房是不收费的!

中介费提前问好是多钱,由谁负担,这个价格是可议的,而且根据房租合适与否,可以与房主协商负担!

关键就是房本,人和钱确定好了,就不会有大问题!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3.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要件,但它不是惟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件及其他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4.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5.属于违章建筑的不能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

已经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8.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10.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定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一下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个人情况。

住房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

住房面积:

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

配备设施和设备:

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

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

写明这套住宅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住房用途:

主要说明两点,1.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家庭与其他人合住。2.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租赁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低。

住房修缮责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末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7.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8.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9.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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