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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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篇一

涉及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后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轻,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是法制审查的对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在基层药品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一种多见的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行政处罚中对行为人应当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笔者结合法制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谈点体会。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力,但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仍受法律约束,不是主观随意性的裁量,法律规范规定的种类和幅度是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定情形是自由裁量的基本尺度,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重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6种行为应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妇、婴绿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另外,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介于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即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文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免予处罚的情形。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自由裁量的一般原则。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行政,这是任何行政行为普遍遵循的法定原则。自由载量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但这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实施,并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基于和谐执法或处罚的执行率考虑,主观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精神,违背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比如,某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合法厂家生产的利可君片,当事人不属于累犯,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情形,若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显然违背

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篇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吗?

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相互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之间的私权利,即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如此,我们在民法中为什么要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对其的诸多民事行为作出限制,这是否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呢?本文将从行为能力、行为自由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对此作出探讨。

关键词:行为能力 行为自由 意思能力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家庭伦理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属于调整私人之间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性质上,民法是私法、权利本位法、是实体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其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维护私权利,帮助公民实现私权利。其权利不受侵犯,公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而不受外界侵犯。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是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自由选择,权利主体的自我意志可以成为约束其法律行为的准则,权利主体应对自我意志的选择承担责任。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治,当事人自治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是自由实现的不完主要法律形式。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基本的民事权利,那么他们在不违背民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为什么对其的诸多民事行为的行使进行限制呢?

二、行为能力

(一)概念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换言之,行为能力是所法律认可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而法律仅承认具备一定程度的判断力的自然人具备行为能力。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平等的享有享有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是才生效。换言之,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行为发生法律后果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者能够独立的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能力,是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可见,行为能力一是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二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三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二)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full capacity),亦称 “有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国民法总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部分行为能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因年龄或者严重智力障碍而不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法律行为,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即法律不承认无行为能力人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一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行为自由

自由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自主权,是意志的自由。是对限制的解脱,解放就是自由,自由与限制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对自由具有保障作用。自由权是社会主体所享有的依法自主决定其意思和行为而不受国家和他人任意干涉的自由的权利,是一项基础性的核心的人权。

行为是指人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而产生的外部活动,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而运动是指人们身体内外部的生理动作,是人们行为过程在身体上的分散分解。行为具有目的目标,而人们的运动则是接受人们行为目的目标而动作。就行为目标和动机的关系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意志行为、潜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

行为自由即指当事人以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自主的做出莫种活动而不受外界干涉的自由。

法律赋予保障主体的自由权利,但是自由权不是无限的,不是任何人的任性。认为自由就是指社会主体无节制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完全是对自由的一种误解和解读。“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民谚就很生动的说明了社会主体的言行是有界限的。实际上包括自由权在内的任何一种法律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超越了这个边界,不但主体的自由权得不到保障,而且这种滥用自由权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这点无需赘言。然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自由的过多的限制是不是对自由权的践踏呢? 我国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单方、双方、还是多方,无论是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无效。

诚然,我们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继承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可以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

一、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获得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为有效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

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法律行为。

三、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可确定其效力。

四、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为无效法律行为。

五、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为无效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限制较为严格,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限制相对来说比较宽松。

四、缘何对民事行为限制

我们为什么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进行限制呢?这是否是对公民自由权的干涉,是否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是否有悖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呢?

法律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其自身判断能力不足可能带来的损害;二是警示相对人要有所注意,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此无需赘言。其意思能力是指权利主体对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合理认识能力和预测能力。意思能力是决定行为有效与无效的标准,权利主体有意思能力的,则行为有效;权利主体没有意思能力,则行为有效。有意思能力的主体,则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的主体,则无行为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尚小,社会经验缺乏,精神健康问题,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其意思能力存在欠缺,所以对其行为能力做出合理的限制是有必要的。这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利益。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追认是对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的补充,使交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更好的体现民法的精神。因此,设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制度并不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而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通过否认其行为的确定效力来保护其利益。这样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可能或多或少不恰当的成为未成年人参加民事活动的障碍。目前我国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可以视为努力克服这种障碍的追求在立法上的体现。

我国《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其中有些规定还不够合理,我认为可以做如下调整: 首先,关于将周岁作为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与当今的社会生活不想适应,我国小学是以六周岁作为入学年龄(《义务教育法》第11条),已经入学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已经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仍将其视为无行为能力与社会现实不符,是对其行为的一种不合理限制。因此将六周岁作为区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可能较为合适,符合社会生活现实

再次,我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发展差距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参差不齐,东部沿海地区孩子自小就进如幼儿园学习,接受教育早,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自然是中西部孩子无法比拟的。全国实行一刀切有些不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弹性制度,给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法官更大的裁量权。

最后,在特定的行为范围内,打破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概括的规定,纯获利益的行为,对允许处分的财物的行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行为等确定有效。而不是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对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是合理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诚然其中也有些不合理,不恰当的地方。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立足于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自治原则,以利益得失的衡量算计能力为标准对此作出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毕文轩.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07):7+11.[2017-10-08].[2]李东平.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4,(28):16-18.[3]张代恩.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之研究[j].研究生法学,1997,(04):17-23.[2017-10-09].[4]李昊.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01):92-105.[2017-10-09].[5]郑云瑞.《民法总论》(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6]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2016),北京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 [7]民法总则

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篇三

摘 要:在温(20.0±3.0)℃下,使用长方水槽,运用swistrack软件对鲢鱼的自由游泳行为进行视频追踪处理,实验结果显示体长为(8.79±0.62)cm鲢的自由游泳速度与相对自由游泳速度分别为(23.03±3.53)cm/s和(2.62±0.40)bl/s;速度与体长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

关键词:swistrack;运动追踪;自由游泳速度;相对游泳速度研究意义

鱼类自由游泳行为作为游泳过程的一种表征现阶段研究较少,主要原因为自由游泳行为不易人工定量以及鱼类标记追踪技术不易操作。运用计算机软件对鱼类游泳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分析鱼类游泳行为的效率。材料与方法

2.1 试验材料及暂养 试验用鱼鲢由宜都渔场提供,通过充氧水包或供氧水箱车分批运送到三峡大学生态水工实验室,暂养3d后进行试验。暂养水槽为长为1.10 m、宽为0.22 m、高为0.95 m。(暂养期间水温为(20.00±3.00)℃,24 h连续持续充氧。

2.2 试验装置 长方立体玻璃缸(长1.10 m、宽0.22 m、高0.95 m)为试验鱼的游泳环境。玻璃缸的正前方1.20 m处放置摄像头记录试验鱼的自由游泳行为。试验数据通过视频回放和swistrack软件收集数据和处理数据。试验水温为(20.00±3.00)℃,溶解氧保持在6.0 mg/l。

2.3 试验方法

2.3.1 试验方法 试验鱼选择鲢幼鱼,体长为(8.79±0.62)cm,试验鱼禁食24 h后,将鱼放置于试验水槽,适应30 min后进行试验。控制水温在(20.0±3.0)℃,试验时用遮光布把试验水槽围住,禁止试验水槽附近的活动,避免干扰。使用红外摄像头(型号)录像24 h,选用每个小时中间时间段做视频分析。试验截取3个不同的背景图,分为早上、下午、夜晚用作背景减法处理,用swistrack软件对视频进行轨迹分析。试验每次使用一种共3尾鱼,同一种鱼做3天即9个重复。试验数据包括体长(cm)、自由游泳速度(cm/s),相对自由游泳速度(bl/s)。

2.3.2 swistrack软件对鲢游泳速度的运算 swistrack采用了英特尔的opencv的库,用于快速图像、视频处理。主要步骤包括视频输入,背景剪切,参数设定和目标识别与坐标输出。载入鲢游泳视频后,通过opencv库把视频转化为可处理格式,筛选出只含有目标鱼的运动图像。结果与分析

结果表明,鲢的自由游泳速度、相对自由游泳速度检测与体长有显著关系(p<0.05)。在水温在(20.0±3.0)℃时体长为(8.79±0.62)cm鲢的自由游泳速度与相对自由游泳速度分别为(23.03±3.53)cm/s和(2.62±0.40)bl/s。

24h内鲢的速度数据每个时间点均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17:00-06:00之间,鲢的活动能力较强,该时间范围内鲢处于较好的状态,与鱼类节律[10]行为情况相一致。其中较为活跃的夜晚(18:00-06:00)的自由游泳能力为(31.10±10.21)cm/s;(3.54±1.16)bl/s,较不活跃的白天(07:00-17:00)的自由游泳能力为(8.91±5.33)cm/s;(1.01±0.61)bl/s。讨论

本试验通过计算机软件分析鲢的自由游泳速度与传统方法测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别,采用传统的克流法测得值平均在(1.0~1.5)bl/s,计算机追踪测得值为(2.62±0.40)bl/s。传统克流法是使鱼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游泳所得到的持续游泳能力的值,计算机追踪所测得值是追踪鱼在24 h内持续游泳的行为,其中07:00-17:00的值(1.01±0.61)bl/s是白天所测,为鲢的不活跃时期,其测得的值与传统克流法测得的值相差不大,符合持续游泳能力测量标准。但从全部24 h时间范围上看,鲢在夜晚较为活跃,其自由游泳值(3.54±1.16)bl/s也较大,也符合持续游泳能力测量标准,但此时鲢处于活跃期,所以测得值较大。因此,计算机追踪在测量鱼类持续游泳能力时较传统克流法测量更加精确,计算机追踪技术更能反映鱼类在自然条件下的游泳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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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篇四

有的人渴望自由,因为自由的生活是无拘无束的。有的人渴望飞翔,因为可以清楚的看清世界万物的奥妙,让人有一种充实的快感。。。可是我不像你们那样想,我渴望成功,因为我认为成功的感觉是世界上最美的享受,它能给我带来一种由然而生的力量催使我勇敢坚强的往前进。

人生就象是在攀登一座座陡峭的山峰,然而这里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就是象山峰举手投降,那么你就注定失败,成功之路就是离你越来越远,它只能远远的看你从它身边走去,只到永久消失。还有一条就是跟山峰斗争到底,永不放弃。选择这一条路的人,他们就会永远的面上含笑,知道抵达成功的彼岸。所以我渴望成功。

我渴望成功,渴望在一次次的考试中得到成功。因为成功能给予我奋斗的动力,让我能再接再厉,不被考试吓倒。这时的我才能信心大十足,勇敢坚强的朝着前方走去。这时成功的感觉是美好的。

我渴望成功,渴望在一次 次的尝试中得到成功。因为很多人都因为自己第一次的失败而变的很不相信自己,觉得自己很无能,居然连尝试一下都不能。因此我渴望在尝试中得到成功,它能让我告别忧郁,告别烦恼。从而发现一个全新的自我。这时成功的感觉是快乐的。我渴望成功,渴望在一次次的挑战中得到成功。因为它已表名我已成功的接受了挑战,并且很优秀的完成了挑战。从而会不畏艰难的继续去创更大的辉煌。让我变的更加优秀,更加充实。这时成功的感觉是自豪的。我渴望成功,成功是我们活着的追求,谁不希望自己在生活的每时每刻都能让成功围着你转,一直跟在你的身边。成功的感觉是美好的,是快乐的,是自豪的。。。这就是一个渴望成功的我!

我渴望自由

我渴望自由,外面阳光灿烂,而我却感受不到它的温暖;外面鲜花怒放,而我却感受不到它的芳香;外面欢声笑语阵阵,而我却享受不到爽心的快乐。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被面前的书本挡住了。

我渴望自由,在这漫长的学习生涯中就只能学习吗?难道就不能痛痛快快的玩一场吗?难道学生就不能有其他的空间了吗?难道学生就必须学习吗?难道学生就必须天天面对书本和资料吗?突然“呯”一声,打破了我的沉思,原来是我那淘气的小弟把玻璃打破了呀!他是那么的无忧无虑,无拘无束,怎么样都可以,即使犯了错误也没有关系。而我只能面对着书本,资料,如山般的作业和那没有关上过的小台灯。

我是多么向往童年那无拘无束的生活和那天真的思想,还有那颗纯洁的心。小时,和伙伴们玩的情景在我的脑海中越来越清晰,我们在田地里一起捉蛤蟆,小蝌蚪;用弹弓射蓝天中飞翔的鸟儿;到小河里去抓鱼儿。那时的生活是多么美好呀!我渴望自由,我渴望像鱼儿一样畅游大海;我想像鸟儿一样在蓝天中自由翱翔,我想象马儿一样在茫茫草原上尽情驰骋。

我躺在绿茵的草坪上,仰望着蓝天,我向往自由„„

评语:

自由的行为 意思自由行为篇五

梅尔吉布森的电影《勇敢的心》,当威廉华莱士宁肯被弯刀剖腹也依然喊出那声振馈发聋的“freedom”让人久久不能放下思想。当一个人为积威之所劫时,选择的是奋起反抗而不是逆来顺受;当一个人在关键时刻被盟友所出卖时,选择的是继续战斗而不是从此妥协;当一个人在接受酷刑时喊出的是自己的追求而不是“开恩”时,他的心中必定存在着一种信念,一种渴望得到人类最基本生存要求的信念,一种追求自由信念„„ 自由

何为自由,就以其一般意义来说所谓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也就是说自由不止是一种权利,其中也包含了义务。自由不只是一些人认为的为所欲为,也应该包含了自我的约束以及道德和法律规则对我们的约束。

康德说:“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才是真正的自由。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比如说我们不可能有伤害别人身体的自由,也不可能有掠夺别人财产的自由。因为一旦自己拥有了这种自由,也就宣告着在社会中的其他人也具有同样的自由。一旦他人拥有强过自己的力量之后,那我们自然也就成为了待宰的羔羊了。这样连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难以保障有如何说能免于恐惧、奴役、伤害呢,更不要说要实现自我价值了。应该如康德所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

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使我们免遭权力被滥用的侵害。民主国家普遍采用了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或者机构手中,这三种权力分开行使就能有效的避免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如果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行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同样也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和在一起,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欲行证券和在一起,法官便掌握了压迫的力量。最糟糕的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行使以上所有的三种权力,这时自由将彻底的毁灭。

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说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对于怎样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廉洁的政府,他们的结论是:分散与限制公权力。在他们之后,甚至有人将政府的公权力比做老虎,限制公权力就等于将老虎关在笼子里。关在笼子里的老虎可以给人表演、为人观赏,却不会伤人。

我们知道,民主国家的行政权力是受到多方限制的。以美国为例,美国总统行使公权力要受到议会的限制,其个人行为要受到司法体系的制约,其一切活动都置于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其私生活要受到多方的关注,几乎无个人隐私可

言,此外,其还要考虑民意调查的结果,顾忌民众的选票。由于存在这么多的约束与限制,保证了美国总统的行为基本上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甚至存在着谁当美国总统其国内外政策都相差不多的情况。

实际上,公权力本身不是什么坏东西。社会产生政府,由一些人利用公权力为人民办事情,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要限制公权力。有时,对公权力不但不能限制,反而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更大的公权力才能保证公民的只有。我们须要限制的,是其危害人民的行为,是其对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中国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限制公权力本身,而在于怎样限制公权力,如何使用公权力。这才是须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行使公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方面现代政府应做到:第一,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具体体现为政府要正确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保护。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另一方面,防止他人或组织侵害公民的自由。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自由,允许公民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巨大的活动范围。第二,政府决策应得到公民的同意、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必要的事宜直接由公民自己做决策。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它要维持国家内外生存而进行必要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公民的自由决策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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