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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篇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笔者认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有必要了解正确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并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通过降低名义工资,将一部分名义工资转化为税法允许的福利补贴项目,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具体方式有:
(一)企业将员工税前工资降低,但为员工提供免费住所和集体福利设施,例如上下班由公司提供免费班车进行接送。现通过案例来分析将应税收入降低并转化为集体福利后的税收筹划效果。
例:小王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10000元,但是由于没有住房,小王每月花费18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并且每月上下班要花费交通费用700元。如果单位为小王提供宿舍,并在宿舍与单位之间开通班车,而将小王的月工资调整为7500元,那么进行该税收筹划后小王每月的税后实际收入将会有什么变化呢?
下面分别计算税收筹划前后小王每月的实际收入变化:
筹划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
(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20%-555=745(元)
每月实际收入=10000-745-1800-700=6755(元)
筹划后:
应纳税所得额=7500-3500=4000(元)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
每月实际收入=7500-295=7205(元)
税收筹划后,企业将小王税前工资薪金收入从原来的10000元下调为每月7500元,但每月税后实际收入7205元大于筹划前的税后收入6755元,最终每月税后收入增加450元。
(二)企业将每月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以及差旅费津贴,从工资表中剔除,由员工每月拿发票进行实报实销。
目前各地方对于员工取得的办公通讯费以及交通费补贴具体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地税局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单位对于办公通讯费用应当尽量采用让员工用通讯发票进行实报实销的形式进行报销,而不是将该办公通讯补贴做到工资表与工资一并发放。而浙江地税局则规定:“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浙江地税局的上述规定,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就可以将200元以内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做到工资表中与工资一同发放。交通费补贴的筹划可以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三险一金”的缴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存“三险一金”的金额(特别是提高缴纳住房金的金额)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每个月减除3500元。而对于以下人员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所以这一类人员每月可以共减除4800元的费用,具体的适用范围如下: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所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标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下降。其具体操作方法为均衡取得月工资薪金收入从而使每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都能被充分使用,并且在累进税率形式下,均衡发放工资。除了能够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外,还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使总税负降到最低。
例如,某公司员工的工资是由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绩效奖金和不定期的其他奖金组成,在这种形式下员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波动幅度较大,有的月份可能只有基本工资;有的月份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同时发放。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3500元或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就会导致只发基本工资的.月份,员工不能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节税。而在同时发放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的月份由于累进税率的原因,又使得税率要选用较高级次的税率,大大加重了员工的税收负担。这时,企业就可以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
例:a公司员工小刘是营销人员,9月份由于营销业绩不好取得基本工资为2000元,10月份除了取得基本工资外还取得业务提成5000元,并在该月份发放了国庆节过节费1500元,下面以这两个月为例来分析进行税收筹划后均衡取得收入和不均衡取得收入的税收负担的区别。
税收筹划前纳税情况:
9月份工资为2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5000+1500-3500)×20%-555=445(元)。即两个月一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45元。
税收筹划后纳税情况:
假设预估两个月合计收入为10500元,分两个月均衡取得,9月份发放5000元,10月份发放5500元,那么9月、10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5000-3500)×3%=45(元),(5500-3500)×10%-105=95(元),一共是140元。税收筹划后由于均衡取得收入,每个月都充分使用了费用扣除标准并且使得税率降低,从而比税收筹划前要少缴纳445-140=305(元)。
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尽量使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低级次的税率,具体方式可以有:
如前所述,可以预计全年收入从而均衡发放每月工资,不仅能够最大额度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还能够选用较低等级的税率。
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转换。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所以当月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时,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通过月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发放。
例:王某每个月的收入为3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那么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24000÷12=2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0-500)×10%-105=2245(元)。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为0,因此,在这种方式下,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45元。如果企业对王某的全年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将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中的6000元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进行发放,分摊后王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每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那么,在这种发放方式下,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18000÷12=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工资所得3500元仍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所以不必纳税,那么全年应纳税额合计为540元。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发现,由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进行转换,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够适用比转换之前更低级次的税率,使王某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245-540=1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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