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的原则有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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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的原则有篇二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 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是12 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休息1 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重伤事故: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含10 人)的事故。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①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②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③重大事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④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1 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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