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金融债和公司债 金融债权和公司债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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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债和公司债 金融债权和公司债券篇一

导语: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从1999年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政策性银行为发行主体开始发行浮动利率债券。浮息债券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利率。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银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共有8个品种,期限从隔夜到l年。

例3-8(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家报价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

a.14

b.15

c.16

d.17

【参考答案】c

【解析】shibor是中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以16家报价行的报价为基础,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自2007年1月

4日正式运行。

例3-9(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有()。

a.国家开发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农业发展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答案】abc

【解析】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属于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例3—10(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参考答案】×

【解析】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201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人次级债务规定》。该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年、4年、3年、2年、l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人净资本。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除以上几种金融债券外,这里还需要讨论一下中央银行票据。2005年6月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将中央银行票据包括在内,因此出于惯例,一般不将中央银行票据列在金融债券之列。但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所以,我们也在此对它进行简要介绍。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一3年。2002年,为实现宏观金融调控目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24日将2002年6月25日-9月24 日公开市场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购债券全部转为相应的中央银行票据,共l 937亿元。从2003年4月22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并将发行和回笼中央银行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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