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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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篇一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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