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招新笔试题目勤工篇一
笔试(written test)是一种与
面试
对应的测试,是以填写的考核应聘者学识水平的重要工具。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测量应聘人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素质及能力的差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9年招新笔试题
(周二卷)。希望可以帮助大家。1、请举出你近期关注的一例社会
热点
或学术讨论(不限学科),并阐述你的看法。2、你的个人关怀或学术兴趣是什么?与此相关,对你影响最大的一本书是什么?请为之撰写一篇推荐语(内容不限,但建议包括:该书之核心问题,论证思路,个人评价,为何对你影响最大等内容)。
第一题
材料一: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秩序的人格化。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秩序的问题。
——凯尔森《法与国家一般理论》
材料二: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则称它为“主权者”。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正是这种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
——卢梭《社会契约论》
请问你怎么看待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为什么?
第二题
在20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同性恋和卖淫一直被认为是犯罪行为,“鸡奸罪”更是最高刑为死刑的重罪。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公开争论,1954年英国议会决定组成专门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简称沃尔芬登委员会)”去研究这两种行为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罚,并就此提出法律改革意见。经过调查,沃尔芬登委员会作出了一份著名的《沃尔芬登
报告
》,提出了刑法功能是“维系公共秩序与正派作风,保护公民不受侵害或伤害”之观点,并得出了“对于成年人私下自愿的(非常规)性行为,法律不应当加以惩罚”的结论。至此,英国完成了对同性性行为及卖淫行为的去罪化。这份报告在社会上激起了激烈的讨论:当时的上院大法官德富林对此持坚决的反对意见。在《道德的法律强制》中,德富林以如下假设与逻辑阐明了同性恋犯罪与卖淫不应当去罪化的观点:社会是一个道德观念共同体,且存在某种通用的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社会公德,那些不符合这一社会公德的行为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危害社会的本质,因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其崩溃,社会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强制的)手段惩戒、消灭之。
对于德富林这一论证,您认为应当作出怎样的评价?如同意,请阐述理由;如反对,请试作出驳论。
第三题
你是否支持在中国废除死刑?为什么?(如反对,请结合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论述。)
第四题
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都先后兴起了法典化运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其中的杰作。但这两部法典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体例,《法国民法典》采三编制(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德国民法典》采五编制(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日本承继德国五编制,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进行时。从民法典草案一稿可以看出,我国采七编制,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请你谈一谈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认识。
第五题
阅读相关文字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1972年台上字第413号判决
本件上诉人主张,系争坐落屏东县潮州镇五魁寮段116之22号、116之128号及116之7号土地三笔系伊所有,被上诉人竟占用附图红线所示部分建筑房屋,显属无权占有,求为命拆屋还地之判决。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系以系争上上之房屋乃自陈来兴建筑后出卖陈阿水,再由陈阿水转卖与被上诉人迄已30年,一向相安无事,且被上诉人所占用之土地,仅屋后一小部分,并非靠近马路之房屋前部,被上诉人表示愿以市价购买;又为上诉人所拒,显与诚信原则有违云云为论据。第查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固为第219条所明定,惟必以债权债务业已存在为前提要件,苟无债权债务之存在,即无该条之适用。本件上诉人系本于所有权之作用,对于无权占有之被上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债之关系行债权或履行债务,原审谓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上见解,显有斟酌余地。上诉论旨,声明废弃原判决,非无理由。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材料二:民法(台民)第219条规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诚信原则,就其在“民法”上的体系地位而言,系规定于债编,而非明定于总则编,故是否能适用于其他各编及民事特别法,尤其是债以外的法律关系,理论上颇有研究价值,实务上亦极重要。在本案判决中肯定地、明确地采取否定的见解,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必以债权债务业已存在为前提,苟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无适用此项原则之余地。质言之,依判决加以推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债之关系外,均可不依诚实信用原则。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注:材料二是对材料一判决中所蕴含的观点的解读。
(1)结合民法的具体条款或制度,阐释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以及该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的理解
(2)王泽鉴先生在本文中认为“发现法律原则系最高法院之权利义务”,你如何理解这一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谈谈自己是否认同这一观点?并说明认同或不认同的理由。
第六题
“历史教训证明,集权统治往往导致恐怖残暴的统治,产生高于一切的力量。这种政权不给人提供接受的理由——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制定法和法源。在集权国家中,当人们不再相信这个统治者是他们想要的天才时,就有可能产生反抗政权的力量,法就有了产生的根源。”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
请谈一下你对以上文字材料的理解。
第七题
“以逻辑严谨为标志的潘德克顿法学将民事法律关系打造成一个以法律概念为起点的逻辑关系闭环,其对问题的认识、争议的解决都是在这个逻辑闭环中完成。基于相对稳定、固态的民事关系,民法学者能够提取法律规范的公因式并构成具备完整自证链条的民法逻辑体系。但就商法的世界而言,商事交易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商事交易的结构、交易的范式变化是一种常态,这导致很难从一个定义为基础去展开并构建一个从点到面的逻辑论证闭环,这就使得商法规范看上去显得分散、庞杂且各等规范之间很难有共同的规律。”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你如何看待商法思维有别于民法
第一题
试论述人工智能民事主体的适格性?
第二题
关于网络空间的规制问题,当下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不能规制网络,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注定是自由的。政府可以有威慑作用,但网络行为确是无法控制的;法律可以通过,但肯定无任何意义。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码就是法律。如劳伦斯·莱格拉斯认为,代码是一个规制者,政府可以选择一套能够更易进行规制的代码,由代码组成的架构就是政治。
你更支持哪一种观点?如支持观点一,请论述网络的本质为何自由以及其政府为何无法作出实质性的规制;如支持观点二,请论述代码应该由什么决定以及政府应如何利用代码规制网络。(当然,你也可以选择都加以论述。)
第三题
材料一:我认为人类曾经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灭亡。
——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的确,对正当社会秩序的寻求,与对于公民社会的起源或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之前的生活的
反思
,是不可分的。然而,将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之前的生活等同于“自然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看法,这种看法绝不是“所有”政治哲学家都持有的。只有在霍布斯这里,自然状态才成了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论题,而他还因为使用了那个术语心存不安。只有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种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在他之前,“自然状态”这个术语更其为__神学而非政治哲学所有。——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
有人说,启蒙思想家口中的自然状态性质难以确定,其究竟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设想”令人存疑。结合施特劳斯的这段话,请谈谈你的看法。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2018年政府
工作报告
8次提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词,进一步强化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2018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地位,这是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实质是寻找推动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的产业,进行结构性调整,产生更多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经济产业起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是适度扩张总需求,并使供给体系能够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和调整。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不是供给,而是需求。依然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
而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国企改革一直处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以1983、1993、2003和2013为大致分界点,中国国企改革已成功完成三轮,正在进行第四轮。四轮改革核心分别是政企分开、产权改革、国资管理和义利重塑。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经济学相关知识,谈谈你对当前供给侧改革或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现状的看法。
请阅读以下段落节选,谈谈你对于“社会学的
想象力
”的理解。他们需要的不只是信息,尽管在这个“事实的年代”,信息往往支配了他们的注意力,并远远超过他们的吸收能力。他们需要的也不仅仅是理性思考的能力,尽管获得这种能力的努力往往耗尽了他们有限的道德能量。
他们需要的以及他们感到需要的,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帮助他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使他们能看清世事,以及或许就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事情的清晰全貌。我想要描述的正是这种品质,它可能会被记者和学者,艺术家和公众,科学家和编辑们所逐渐期待,可以称之为社会学的想像力。
由于社会学的想像力对不同类型个人的内在生命和外在的职业生涯都是有意义的,具有社会学的想像力的人能够看清更广阔的历史舞台,能看到在杂乱无章的日常经历中,个人常常是怎样错误地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的。在这样的杂乱无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社会的架构,在这个架构中,我们可以阐明男女众生的种.种心理状态。通过这种方式,个人型的焦虑不安被集中体现为明确的困扰,公众也不再漠然,而是参与到公共论题中去。
——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
这门课程的意图不是要考察所有的历史、所有政治的和社会的思想,而是要提出一些重要的问题,说明过去曾经尝试过的一些解决方法,集中研究部分主题、著名论断或思想。这门课程的一个很重要的收获是:学生会沿着这门课程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
显然,这类课程中有大量的哲学文献可供使用。选择适当的文献并不容易,我们也不期望去做那样的选择。但是,我们认为,仅仅在阿羍那、马基雅维里、路德、博丹、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亚当?斯密、边沁和密尔等人的著作中,就可以找到能够极好地满足这门课程目标的材料。如果还原到当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环境中来阅读这些书籍,这些著作对学生来说最好懂也最有价值。这就是说,研究这些著作时,不仅仅把它们当做伟大的著作,还应当把它们当做发源于特定历史背景之思想的伟大表达。只有将对它们的阅读和理解建立在对它们所出现年代的研究的基础之上,学生们才能够完全地理解它们第次出版时的意义以及它们对20世纪的问题的意义。
——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
教育
红皮书》要想促成一门知识的进步,首先必须了解这门知识目前的局限性。因此,在探讨如何促进中国法学界的知识进步时,我们必须首先探讨中国法学知识的局限有哪些。照本人的理解,这些局限包括:(1)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社会中存在各种“自生自发”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和秩序是”法学家”的法律观所无法发现的,但它们对中国人生活的影响却不亚于国家的法律,而它们与国家法之间更存在着冲突和互动;(2)源自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对中国社会的建构作用还甚为有限,如果法学只注意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则无法关注到法律在中国的实际运作情况;(3)中国的法律职业者尚未形成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中国法学也尚未得到法律实践者的认同和支持,因此,中国法学家坚持“从法律内部来研究法律”的方法缺乏正当性,它必须到中国社会的现实中去寻找自己的根基;(4)即使是在学习西方法方面,中国法学所取得的成绩也是很难让人满意的,往往是得其形而忘其神,甚至连形体也支离破碎,这使得中国法学可以诉诸的资源变得极为有限。
——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如何理解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
阅读相关文字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道可道【谓经术政教之道也】非常道【非自然生长之道也。常道当以无为养神,无事安民,含光藏晖,灭迹匿端,不可称道】名可名【谓富贵尊荣,高世之名也】非常名【非自然常在之名也。常名当如婴儿之未言,鸡子之未分,明珠在蚌中,美玉处石间,内虽昭昭,外如愚顽】无名天地之始【无名者谓道,道无形,故不可名也。始者道本也,吐气布化,出于虚无,为天地本始也】有名万物之母【有名谓天地。天地有形位、有阴阳、有柔刚,是其有名也。万物母者,天地含气生万物,长大成熟,如母之养子也】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妙,要也。人常能无欲,则可以观道之要,要谓一也。一出布名道,讚叙明是非】常有欲以观其徼【徼,归也。常有欲之人,可以观世俗之所归趣也】此两者同出而异名【两者,谓有欲无欲也。同出者,同出人心也。而异名者,所名各异也。名无欲者长存,名有欲者亡身也】同谓之玄【玄,天也。言有欲之人与无欲之人,同受气于天也】玄之又玄【天中复有天也。禀气有厚薄,得中和滋液,则生贤圣,得错乱污辱,则生贪淫也】众妙之门【能之天中复有天,禀气有厚薄,除情去欲守中和,是谓知道要之门户也】
材料二: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可道之道,可名之名,指事造形,非其常也。故不可道,不可名也】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凡有皆始于无,故「未形」、「无名」之时则为万物之始,及其「有形」、「有名」之时,则长之育之,亭之毒之,为其母也。言道以无形无名始成万物,以始以成而不知其所以玄之又玄也】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妙者,微之极也。万物始于微而后成,始于无而后生。故常无欲空虚,可以观其始物之妙】常有欲以观其徼【徼,归终也。凡有之为利,必以无为用。欲之所本,适道而后济。故常有欲,可以观其终物之徼也】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两者,始与母也。同出者,同出于玄也。异名,所施不可同也。在首则谓之始,在终则谓之母。玄者,冥也,默然无有也。始母之所出也,不可得而名,故不可言,同名曰玄,而言谓之玄者,取于不可得而谓之然也。谓之然则不可以定乎一玄而已,则是名则失之远矣。故曰,玄之又玄也。众妙皆从同而出,故曰众妙之门也】
以上两则材料分别为汉代河上公与魏晋王弼所注的《道德经》第一章,请你分析他们对道的看法和论述逻辑的不同。
萨特于其小说《恶心》中曾言,“我是自由的,我不再有任何生活的理由。”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以及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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