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船买卖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二手船买卖合同篇一

一、房屋多重买卖的表现及法律特征

受我国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私有房屋一房多卖引起的纠纷,仅指出卖人主体为自然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先后出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其法律特征:

(一)多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买卖合同领域,其实质是因房屋买卖而发生的合同纠纷

(二)多重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表现为一房多卖

出卖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这样就在同一房屋之上存在两个以上的买受人,且就此同一房屋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关系,买卖关系相互重合。

(三)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为一人履行义务后,必有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且无法以订立合同的目的得到补偿。诉至法院后,利益受损一方的当事人往往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衡。

二、房屋多重买卖的法律分析

房屋多重买卖这类纠纷诉至法院后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做到一致。

对出卖人将自己所有房屋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纠纷处理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分别与第一、二、三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其与各相对人达成的合意。签订了合同,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的生效。对于不动产物权,我国采取有限制登记主义原则,房屋这种不动产物权的买卖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人与第一、二、三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第三买受人的合同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登记才生效,则未登记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而仅仅是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出卖人与第一、二、三买受人分别就买卖房屋一事协商意思一致,同时又没有什么违法事由,则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时出卖人再转卖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仅对先前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负违约责任。

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究竟那种观点更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结果的处理上更能体现公正呢回答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区分

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先要确定的是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因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根据法律对其处理时所表现出的实际的后果是不一样的。但在确定合同效力的时候,我们常发现有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淆情况,以为合同成立即当然有效。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目标的实现获得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还规定,合同成立后还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但如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义务,则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如现行《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为准确理解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xx年下发的关系适用《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第九条对第四十四条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房屋类不动产产权变动方式的法律评价

众所周知,民法上的物根据能否转移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及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由于两种财产的不同性质,特别是不动产在社会生活是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法律对二者的物权在变动时的方式要求也不一样。通行的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法应当公示的,必须经登记公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则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转移,这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权就应当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转移;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未经公示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其他动产物权的,经交付生效,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动产一般以实际占有为标志,所有权转移在事实和法律上要求一致,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登记,事实转移不等于法律上的转移,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本身所决定的。因为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公开、透明地进行物权的变动,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才能减少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不动产物权公示一般采用登记的方法,即由登记申请人到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对房屋这类不动产的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之间如果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协议,但未经登记,则合同有效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出卖人与先后买受人形成的权利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售与第一、二、三买受人的行为是一房多卖,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作分析。一房多卖形成数个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各个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权利性质各不相同。合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一般情况下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却不同。由于房屋是一种不动产,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与一般合同不同,房屋买卖合同且是债之合同,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合同完成。因此,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达成合意但未经登记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合同,则不仅有合法的债权基础,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物权关系。就本文所列举实例来说,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售与第一、二、三买受人的行为中,与第一买受人形成的仅仅是一个债权合同,因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交房、付款、登记要件,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中,出卖人虽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第二卖受人,在合意的基础上又有了物的转移,似乎形成了一种物权关系,但是这种物的实际转移只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物权效力,因而也只存在合意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卖人与第三买受人则不同。在其二人的房屋买卖行为中,双方不仅形成了转移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合意,同时还在达成合意的债权合同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作了有效转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出卖人与第一、二、三买受人之间,既有债权关系,又有物权关系,且一物上同时存在数个债权。

三、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责任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多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可采取以下原则进行。

(一)处理采取的原则

1、可给予制裁的原则

针对房屋买卖出卖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采取欺诈手段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恶意违约的行为,应给予制裁。美国、法国的研究资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xx年间,法院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数量是侵权案件的3倍。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完全摒弃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它为仅仅依靠补偿性的赔偿是无法弥补买受人损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卖人恶意违约和雁处的行为;从各国对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审判实践看,也均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予以否定,而且惩罚性赔偿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制裁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已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立法逐渐采纳,并由侵权纠纷向合同纠纷的方向延伸和扩展。

2、可采取损害赔偿原则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房屋后,出卖人还将该房转卖给第三买受人,严重损害了买受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示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合同责任中也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也予以认可,这其中就包含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多重买卖中,还有后买受人明知前买受人的存在,而又与出卖人订约,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造成了出卖人的履行不能或是加害给付,已构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即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后买受人侵害先买受人债权,会损害先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特有的期待利益,亦可增加其额外支出,故后买受人的赔偿范围应在期待利益和所受损害范围之内,并也应给予赔偿。

(二)承担的责任形式

多重私房买卖合同内容有多个合同关系,每个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但由于每个合同的出卖人乃标的物为同一人、同一物。而一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致使以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多个合同中,仅能有一个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此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虽在法律性质上为双务合同,但由于实际上出卖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致使其他买受人因此义务而享受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只能求得其他形式的补偿。而缔约过失责任虽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救,但对买受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法计算,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极易造成权利滥用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不利于对买受人合法利益的保护。那么多重私房买卖合同中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有哪些呢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但二者责任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的时间点不同,违约责任形成是合同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致使合同无法成立或者合同虽成立,但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意对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典中新确立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民事责任,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至无法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要缔约当事人具有民法典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失方即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一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二是合同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基于多重私房买卖合同是由数个买卖合同组成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其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应当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及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即,如果其中某个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该房屋权利状况,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无法生效的,卖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其中某个房屋买卖合同虽已生效,但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客观上不能实际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上述所列举实例而言,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最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事后出卖人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进行交易,致使此协议仅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对此出卖人应对第一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存在买卖房屋的初步意向,第二买受人据此实际占有该房,但由于实际占有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该房屋发生法律上的转移之后,第二买受人无法请求出卖人继续完成买卖行为,而只得请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于第三买受人,其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在法律上已为合法的所有权人,该合同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出卖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确认的义务,则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之扩展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那么,在多重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否存在民事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即可认定在合同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因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1)在私房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即构成对前买受人债权的侵权,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

(2)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数次买卖,后买受人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无法请求和主张后之买约无效,遂强行占有房屋,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实现其对物的权利,则强行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构成侵权。

(3)在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多次买卖行为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则二人同时构成侵权,前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因前一买受人依合同不享有物权,无法直接请求后手买受人向其返还房屋,其一般只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人与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如若其想获得争议房屋,须在法院确认后一买卖合同无效及后买受人的房产证被撤销后,才能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在依法取得所有权后,才可对侵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

在私房多重买卖引起的纠纷中,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有存在的可能。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时负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这二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本能同志提出两责任要求,而只能选择其一。一般而言,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人民法院审理私房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遇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同的情形,如果受害人选择了侵权责任,应予受理,作出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手船买卖合同篇二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方代表: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_________”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概况

船名:__________;船型:__________;船籍:_________;船级:_______;总长:_________;型宽:________;型深:_________;总吨:_______;净吨: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建造厂家: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

二、产权/经营权

1、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该轮的完整的所有权。

2、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

四、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

六、验船

乙方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时的船舶状况接船。

七、交船时间和地点

1、交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船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刻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报后,必须在_____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安全漂浮且可正常航行的状态,甲方按该轮验船时确认的状态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5、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等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_____。

6、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八、备件和燃料

1、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2、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九、文件

1、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的其它技术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包括: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舶技术证书、电台执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等。

2、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1)授权书;(2)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_____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1)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书;(3)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十、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十一、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船名)。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2、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_____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_____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___%计算)。

十四、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_____%计算)。

十五、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十六、_____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委员会进行_____。该_____是终局的。

十七、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

甲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乙方代表: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船买卖合同篇三

_________与__________就有关_________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订立本合同。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及厂家:_______年由______________船厂建造。

悬挂旗帜:_____________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_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的条款如下:

1.船价

船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证金

为了确保全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金额占买价百分之十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存入_________银行所开立的买卖双方的共同账户上,如有利息应归买方。开立保证金账户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均等负担。

3.付款

在船舶移交时,上述买价应由________银行以_______支付给_________银行。

该买价不负担银行手续费。上述付款不行迟于移交工作已准备就绪及卖方已给予买方书面或电传通知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

4.船舶检查

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__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卖方应在___________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买方在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保证金应立即释放,本合同宣告无效。

5.交船时间和地点

船舶应在__________进行交接。

移交时间/解除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宣告无效,保证金应立即释放给买方。

6.进坞

为了便于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船级社检验船底及夏季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________1)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__________2)。

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或船级社代表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船级社完全满意为止。

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尾轴的抽出、换新或修复系出于船级社的要求,在该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或者船级社有抽出尾轴之要求,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船坞费的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船级社引入干船坞的费用和将船舶由干船坞移至交船地的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7.备件/燃料等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主移交给买方。所有备件和备用设备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凡是在船舶检查时属于船舶的物品,无论是否曾使用过,是否在船上,都应成为买方的财产。但是,正在订购的备件不包括在内,倘若发生转运费用问题,则转运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需要对交船前已经从后备库中取出用于替换的备件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进行补充,但是,被替换下的物件应成为买方财产。无线电装置、导航设备包括在本售卖中,无须另外付款,只要它们确系卖方财产。

卖方有权将印有卖方旗帜或名字的陶器、盘子、刀叉餐具、亚麻织品和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卖方用没有标记的类似物品替代之。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等不包括在内,卖方不予以补偿。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私人行李包括用品储藏箱以及下列物品均不包括在本售卖中:___________________等。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

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买价的支付相同。

8.文本

作为对买方支付买价的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法的船舶售卖让证明书,证明该船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经公证机关认可,并由____________出具船舶无债务证书。交船时,卖方应注销船舶登记,并向买方提交船舶注销证书、保证金及买价与保证金之差额连同前述第七条的付款将一并交付卖方。

交船时,卖方应将船上的全部船级证书及全部图纸交给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拥有的其它技术文件迅速交给买方。航海日志应由卖方收存,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力。

9.债务

卖方保证在交船时船舶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交船前,倘若发生任何有关所售船舶的索赔要求,卖方必须担义务保护买方使其免受由于上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10.税款

任何与悬挂买方旗帜的船舶之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款、费用以及其它开支应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注销船舶登记有关的类似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1.交船条件

卖方应对属于船舶一切的物品承担风险和费用直至船舶移交给买方为止,但须以本合同的条款为限。船舶应按其接受检查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

船舶应按现有船级移交,船级上不得有船级社的批注。交船前,卖方应将其所知的任何有关问题告知船级社。否则,一经船级社获悉,将取消船级或在船级上另加批注。

12.船名与标记

船舶移交时,买方应负责更换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买方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对所造成的损失和涉及的全部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提出索赔。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买价,卖方有权取消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收入应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卖方则有权继续要求对其损失和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进行赔偿。

14.卖方违约责任

倘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全部保证金包括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应退还给买方。卖方应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而给买方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如果证实确系卖方过失所致。

15.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上如发生纠纷,则应在________按________3)的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倘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__4)指派。

倘若一仲裁人拒绝受理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其指派方应另行指派一名仲裁人替代之。

倘若一方在另一方指派仲裁人后两周内仍未指派出仲裁人,且指派方已向未指派方发出了有关提醒指派仲裁人的信函、电报或电传,则在指派方的请求下,指派第三名仲裁人的一方也应代表未指派方指派一名仲裁人。

仲裁法庭的仲裁为终结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要时,该仲裁可与法院的判决一样,由法院和其它主管当局强制执行。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注:

1)将船级社的名字填入;

2)验船师报告上如有船级社完全认可的批注将不再予以考虑;

3)将仲裁地填入。如果此栏未填,则认为仲裁将在伦敦按照英国法律进行;

4)如果此栏未填,则认为第三名仲裁人应由伦敦海上仲裁协会指派。

买方:卖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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