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一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 与丙方(抵押权人) 签订 年 月 日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 第六条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 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二
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三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承担提供________币________万元贷款。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此项借款使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借款用途: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息:
月息_____‰,年息____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____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_______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 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四
出质人(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与甲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及时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
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2、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
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
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
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另行出质或设立其他担保);
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
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
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
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继续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依《委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决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决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4、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担保;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
(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立即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
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消灭:
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
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消灭质权;
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
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
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消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消灭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五
甲方(担保权人):乙方(担保人):丙方(被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就被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签订如下担保合同:
1、乙方自愿为丙方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1)丙方所发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2)甲方与丙方之间出现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等情况;丙方出现时,乙方仍然应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以上情况不发生免除乙方担保责任的后果。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后终止。
4、若丙方出现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乙方和丙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5、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需经甲、乙、丙三方再次共同达成相关协议,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撤销。
6、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7、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担保合同8、乙方、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或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六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
2. 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 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抵给债权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 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 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担保合同的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七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年至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xx年____月____日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息:月息_____‰,年息____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____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借款偿还: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_______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 )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