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院科研教学管理 医院科研教学工作计划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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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教学管理 医院科研教学工作计划篇一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第三条 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 1 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中担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 1 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 15 人组成。院长是本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医院党政联席会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 25%。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聘请相关学科至少 2 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七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 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医院人才梯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医院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医师/技师/护师的方案;审议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评审确定本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各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依据《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负责医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报告。

(六)负责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含 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一般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院学术委员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 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审核、签章后,方能报销。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 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八)人工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应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准的预算额度据实列支,拨款单位没有管理办法或规定比例的,可按照 20%的比例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规定的经费限额比例以内,优先用于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经费中不得超比例支付任何人员经费。

(九)其他科研业务费 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不能从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 外协费转拨管理(一)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等)。项目转拨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借款者,科研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不得开支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酬金、各类津贴及补贴、各类保险、修缮费、代购设备费等,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九条 结题结账管理(一)课题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二)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纵向项目一般要求项目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三)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执行上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原则上要全额或部分上缴,如“863 计划”、“97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不上缴的科研结余经费,转入医院“科研管理专项基金”。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院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院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非正常脱离医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部、计财部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的学术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化水平,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氛围,建立学术激励机制,医院设立以下学术奖励项目。

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论著,奖励额为:影响因子2000 元;非论著类文章,奖励额为:影响因子1000 元;被《工程索引》(e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学术论著,每篇奖励 2000 元。

被 sci、ei、ssci 收录的论著一般以有资质部门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通讯作者为其他单位的论著,不列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所有级别的奖励全部按照各颁奖部门奖励金额进行等额奖励。(注:1.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2.课题负责人为我院正式职工或我院培养的研究生)同一项目重复获奖者,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补差额。

三、著作奖励办法 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且主编的单位署名为我院,20 万字以上者(含 20 万字)奖励主编 5000 元,每增加 10 万字多奖励 500 元。(教材著作、辅助教材、科普教材单独制定奖励办法)。

四、专利奖励办法(指职务发明且已转让)专利类型奖金(元/项)发明专利 10000 实用新型 2000 外观设计 500 五、科技成果转让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转让后,主要研究人员及相关人员从转让费中提取 30%作为奖励金,20%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研经费(有科研项目的),余 50%归于院科研经费。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研部,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在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方面的作用,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第三条 科研部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的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对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人员配备、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购置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第五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研运作和资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案,包括科学研究档案,参加国际和国内一、二级会议资料档案、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应用情况报告档案、图书期刊资料档案、参加国际国内技术培训研修资料档案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科或专业甲级病案率达 98%以上,近3 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申报重点学科的科室每年收治病人数应在医院排名均值以上。

第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该学科医疗业务收入在全院排名均值以上,能够达到建设目标。特色专业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九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重点学科 45 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 3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 90%,其中博士生应达 50%。特色专业 50 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占 20%,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应占80%以上。

第十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相关课题 1 项或近3 年内至少取得过省部级奖(第一位)1 项,学科梯队成员至少应有省部级课题 3 项,重点学科近五年内至少应发表 3 篇 sci 论文。特色专业带头人必须具有厅局级以上相关课题一项或近3 年内至少取得过厅局级奖(第一位)1 项,专业组成员近3 年内至少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5 篇。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有博士点,且有两名以上研究生导师。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重点学科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效果优异。课程设置合理并根据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组织本学科、本专业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活动。重点学科近3 年来至少已有 4 人次参加国际及国内一、二级学术会议(其中国际会议应有 1 人次以上);特色专业近3 年来至少已有 3 人次参加国内一、二级学术会议。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应有明确的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学科所具备的研究方向应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特色专业应有独具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立特色专业课题组,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重点学科三年内必须至少有 3 项省部级相关计划课题或国家级计划课题 1 项。特色专业 3 年内至少有 1 项省部级相关计划课题。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应根据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自选课题的研究。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研究课题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鉴定。重点学科 3 年内应至少有 2 项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相关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 1 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科技成果奖),主编专业著作 1 部,在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著不应少于 20 篇,sci 收录论文3~5 篇。特色专业 3 年内至少应有 1 项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并获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在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应少于 10 篇。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组织和承担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科 3 年内应组织至少 1 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并聘请 1-2 名国外知名专家来国内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特色专业 3 年内应组织至少 1 次省内以上学术交流活动,并聘请1-2 名国内知名专家来我院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承担进修及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学科 3 年应至少承担一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色专业应至少承担一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有计划地向国内外派出各层次的研修人员。重点学科3 年内应向国内外派出 3 人次以上(其中向国外派出 1 人次),特色专业 3 年内应向国内外派出 1 人次以上,学习和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理论。学科内应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的科室,自然是院级重点学科,不再参与医院组织的院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医院每年拨付 15 万元作为其建设经费(该经费从科室成本中支出)。其管理办法参照省卫生厅《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和省教育厅 《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7〕2 号)执行。

第二十条 被评为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的科室,医院每年分别拨付 10 万元、5 万元

作为其建设经费(该经费从科室成本中支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负责人有权支配本重点学科的资金。要严格控制资金实施,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经费要加强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计财部要建立重点学科的独立账户和收支名细账。科研部和学科负责人也应随时掌握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应严格执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1.重点学科建设必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占 35%左右;2.科学研究所需实验材料与实验动物的购置占 25%左右;3.人才培养占 15%左右;4.测试、计算、印刷、复印、资料、信息检索及鉴定费等占 10%左右;5.学术交流(包括学术会议、版面费)占 15%,其他费用如餐费、购买礼品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建设周期均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包括医疗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和管理工作五项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每项满分为 100 分,总分为 500 分。如总分少于 350 分(即不合格)或出现一项不达标(少于 60分)者给予警告,连续 2 年被警告者,取消其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资格;如一年中出现 2 项不达标或总分少于 300 分者,立即取消其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资格。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全院范围内评估验收并重新评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应积极准备条件申报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国家重点学科,申报并被确定后,奖励学科(专业)建设经费 5 万元,奖励学科(专业)负责人 2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检查评估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将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顿、停止资助、降级或撤销学科点,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指导思想不端正,有弄虚作假的行为;2.阶段性规划目标未完成;3.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迟迟不能启动运行,落实规划不力,水平提高缓慢;4.临床诊断、治疗、抢救水平与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确立时相比没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六条 对 3 年建设目标没有完成的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学科带头人,追回其建设经费,并停止该学科带头人 1 届申报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评为重点学科的科室不再参与特色专业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医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考核评估标准 附件:医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考核评估标准

一、医疗工作(140 分)(一)医疗质量(70 分):考核指标——治愈好转率(10 分),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10分),出入院诊断符合率(10 分),甲级病案率(10 分),日常医疗质量检查(30 分)医疗质量分=治愈好转率×10+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10+出入院诊断符合率×10+甲级病案率×10-乙级病案数+医疗质量检查分(二)工作效率(15 分):考核指标——床位使用率(10 分)工作效率分=床位使用率×15(三)工作数量(40 分):考核指标——门诊量,出入院人数与手术例数 非手术科室工作数量分=(门诊量较上一年增加率+出院人数较上一年增加率)×30+25 手术科室工作数量分=(门诊量较上一年增加率+出院人数较上一年增加率+手术例数较上一年增加率)×30+25(四)医疗缺陷(15 分):考核指标——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出现一例赔偿额高于 1 万的医疗纠纷扣 2 分,出现一例医疗事故扣 10 分。

二、教学工作(70 分)(一)临床带教(15 分):考核指标——本科理论授课课时数,进修医师人数 临床带教分=本科理论授课课时数×0.1+进修医师人数×1(二)学术交流(40 分):考核指标——参加学术活动人次,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次数 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4 分/人次;国内学术会议:2 分/人次;省内学术会议:1 分/人次 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20 分/次;国内学术会议:10 分/次;省内学术会议:5分/次(三)研究生教育(15 分):考核指标——博导/硕导数,培养博士/硕士生数 博导:6 分/人;硕导:3 分/人 培养博士生:1 分/人;培养硕士生:0.5 分/人 三、科研工作(140 分)(一)成果(35 分):

省部级:一等奖:15 分/项;二等奖:10 分/项;三等奖:7 分/项;厅局级:一等奖:5 分/项;二等奖:2.5 分/项;三等奖:1.5 分/项(二)课题(40 分):

课题分=国家级划拨经费×0.8+省部级划拨经费×0.5+厅局级划拨经费×0.3+横向经费×0.1(三)论文(40 分):

sci:5 分×影响因子/篇;特类:2 分/篇;核心 a:1 分/篇;b:0.5 分/篇(四)著作(25 分):

人民卫生出版社:主编:10 分/人;副主编:6 分/人 省科技出版社:主编:5 分/人;副主编:2.5 分/人 出版社:主编:2 分/人;副主编:0.5 分/人 四、学术队伍(70 分)(一)学科带头人(20 分):考核指标——学术团体(医学会、药学会、抗癌学会、医师学会等)任职,杂志编委 全国学会主委:20 分;副主委:15 分;常务理事(秘书):10 分;理事(委员):8 分 省级学会主委:12 分;副主委:8 分;秘书:4 分;理事(委员):3 分 核心期刊杂志主编:10 分;副主编:6 分;编委:2 分(二)人员结构(25 分):考核指标——高级职称人数 人员结构分=正高人数×5+副高人数×3(三)梯队建设(25 分):考核指标——职工学位 梯队建设分=博士学位人数×4+硕士学位人数×2 五、管理工作(80 分)(一)社会效益(20 分):考核指标——病人满意度 社会效益分=病人满意度×20(二)经济效益(50 分):考核指标——科室年收入增长率,药品比例 经济效益分=(1+科室年收入增长率)×25+(40%或 60%-药品比例)×100(三)资料管理(10 分):

检查学科或专业建设资料,发现一处弄虚作假扣 1 分,缺一项扣 1 分。

注:满分为 500 分,450-500 分为优秀,400-450 分为良好,350-400 分为合格,35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提高我院科技水平, 加速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 推动我院医教卫生事业的发展, 特设院科研基金。

第二条 医院每年划拨10万元左右作为院科研基金, 每年通过科研评审制度评出5-10项优秀课题给予支持, 重点支持以下课题。

(一)有一定基础、评估成果水平较高的基础、应用或开发研究;(二)临床急需的“短、平、快”的应用及开发研究;(三)前瞻性、创新性强的临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四)符合国家及省市科技发展方向, 创新性、先进性强, 可望获得高层次立项的前期研究。

(五)经费资助一般不超过 2 万。

第三条 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 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条件和时间保证。己承担上级课题不再立院基金课题, 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者。

第二章 申请、评审、立项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者填写《医院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科室主任组织同行评议、筛选, 提出推荐意见后以科室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报科研部。

第六条 评审(一)科研部对申请项目先进行形式审查, 再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由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投票。

(二)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并注意发现和保持创新性强的课题。

(三)评审专家回避本人及家属申请或参加的课题评审。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第七条 立项 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 经科研部及院领导审批后正式下达院基金课题计划。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科研部负责院基金课题的管理。

第九条 承担科室应在人、财、物及时间上给予支持,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 课题组成员应科学分工, 团结协作, 保证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延期等变动, 课题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审批。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如调动、出国、病休等)不能继续完成课题者, 由所在科室及时调整并报科研部审批;对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 课题组可以最多申请延期半年, 延期内不得申请其它项目;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行研究任务, 或者无故中止研究的项目, 科研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 宣布项目终止, 并进行通报批评, 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院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凡是获得院科研基金支持课题的科研人员, 必须在两年内拿到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科研项目, 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科研部将对课题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课题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医院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工作进度表》, 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 以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不按规定填报课题进度者将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院基金课题经费由院科研经费支出。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 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课题, 经调查核实后将停止经费使用并撤题。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认真总结, 提交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 科研部对完成的课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需要鉴定的成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 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 在国内未推广应用;本人不是首位研究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的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 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会议鉴定要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实际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下列情况必须会议鉴定:①国家、部和省的重大攻关项目;②多学科或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完成的项目;③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和答辩的项目;④函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项目;⑤其他要求必须会议鉴定的项目。下列情况建议会议鉴定:①省科技厅、卫生厅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②其他任务来源的预期成果水平较高、有可能授奖的项目。

(二)函审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可采用函审鉴定。函审鉴定时,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 7-9 人组成函审组, 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鉴定证书必须附上所有函审专家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四)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软科学成果的被聘专家可以有少数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聘请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最多 2 人。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程序和条件(一)申请鉴定前, 要先将查新结果送交科研部, 待科研部审阅, 且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 填写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函审鉴定时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一式 11 份;连同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一同交科研处, 再由科研处根据任务来源和隶属关系, 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

l.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 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4.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凡科研工作过程中, 使用动物的必须具有动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鉴定所用各种表格及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三)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合乎逻辑;(四)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五)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六)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七)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证书的整理:鉴定证书所填内容要完整、准确;专家签字处要求手写体签名;鉴定证书盖章时必须出示鉴定委员会形成的主任委员签字的原始鉴定意见,以便核查, 课题组成员应在鉴定日后 10 天内用 a4 纸打印整理初稿送科研部审查, 并于 15 日内整理 15—20 份送科研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盖章。课题负责人须报送一份鉴定证书, 一份申报书, 一份会议通知, 一份全套材料及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到科研部存档。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本着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 充分利用, 合理分配, 严格管理。用于鉴定时, 有课题者专家鉴定费用由课题组自己负担;无课题需要医院支付鉴定费用者, 应由科研部审批后呈报分管院长批准。其它费用如专家的往返车(船或飞机)票、食宿费、由课题组承担。

(一)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与奖励 第十七条 凡己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 课题组填写鉴定证书, 由科研部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关部门, 盖章、存档。

第十八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申报奖励前, 各科室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填报奖励推荐书, 经科研部签署意见后统一申报。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的排序。

第十九条 以我院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国家、部省、厅局级奖励者, 按照国家、部省、厅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获奖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奖励批准后, 由各级成果评审委员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成绩, 应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晋级、晋职以及评选先进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护理科研管理办法 一、各岗位护理管理者、护士应高度重视护理科研,积极参加护理科研工作。

二、护理部成立护理科研学术小组,定期举办会议,进行相关科研知识、方法、理念的培训,并邀请院内外专家对全院护理科研、论文撰写进行指导,不断提高医院护理科研水平。

三、凡临床注册护士应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知识水平,提高临床基本操作技能的同时,积极参与医疗护理科研工作,为促进医院的护理质量及个人专业水平持续努力。

四、护理人员应积极总结临床经验,积极撰写专业著作及论文。

五、临床护士及护理管理者应积极参与,通过调查研究、试验研究、临床实验研究等方法积极开展护理科研,不断提高医院临床护理质量及护理人员的学术水平。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临床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医院设立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医学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对临床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审议和监督检查。

(一)咨询指导。对医学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方向、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指导咨询。指导临床学科教研室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二)评议审议。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与评议临床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审议临床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教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采取课堂听课、教学查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实习教学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

第四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部分教学专家、教研室主任、职能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研究可作临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秉公办事;熟悉临床教学工作,按要求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担任专家评委,承担教改立项等工作;近年来为医学生讲课或举行学术讲座。

第七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医院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学部主任兼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优秀临床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为鼓励和表彰在临床教学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临床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一、评选条件(一)教学态度严谨,从严治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内容充实,教学方法新颖,教学水平突出,教学效果优良。

(二)教书育人,能认真研究教育对象,注意培养学生勤奋进取的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三)本学年内承担理论授课教学任务,有较完整、详细的教学教案及备课,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授课及带教内容;带教教师能够精心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成绩突出。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有创新精神,能提出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教学改革方案和撰写论文,经过实践效果良好。

(五)认真组织安排,并及时检查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社会活动安排,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帮助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选办法(一)评选名额:

优秀临床教师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 5%。

(二)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教学部根据教学评价结果(分数),按照评选比例(1:1.5)拟定候选人;由监察室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学生、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代表组成评选组,由教学部组织以上人员评选并上报医院审批。

三、评选时间 每年年终,由教学部下发通知评选优秀教师的安排意见。

四、奖励办法 凡评出的优秀临床教师,由医院颁发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注:

(一)临床授课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者满分 100 分:授课班级学生评价分占 80%,教学工作量占 20%(工作量计算方式:本年度授课学时乘以每学时系数,最高不超过 20 分,每学年系数由年平均教学时数计算)。

(二)临床带教教师学生评价结果由教学部组织全体实习学生进行测评的分数汇总产生。

(三)附加分:本年度内获得学院级教学荣誉称号的个人加 5 分、校级教学荣誉称号加10 分、省级及以上教学荣誉称号加 20 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师资培养管理规定 人才是立院之本,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是医院内涵建设的核心。根据学校师资培养总体规划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院教师要树立不间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跟踪学科最新进展的终生教育理念。

第二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师资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教育,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不断加强对师资系列各层次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扎实理论基础、增强实践能力,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论资排辈观念,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梯队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人才辈出的师资队伍。

第二章 师资培养内容 第五条 新分配来院并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各级医学专业毕业生均需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各门考试及考核后,方可承认临床教师资格。

第六条 新分配来院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均须完成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院医务部安排进行为期 1-3 年不等的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轮转。

第七条 各级职称系列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并积极做好临床教学工作。

第三章 师资管理考核 第八条 教学部负责医院的师资培养管理,制定宏观的师资培养与考核规划。各科室主任要将师资培养作为科室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来抓,并负责具体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科室要制定本学科初、中和高级职称师资系列的 3-5 年培养规划。培养规划包括科室师资现状、拟达到的师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知识结构(学位和学历百分比)和学术状况目标、师资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医疗、教学、科研)、外语水平五大方面。

第十条 各科室要充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安排教师参加学历(位)教育和国内外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 各科室要建立师资档案。每名教师都要制定 3—5 年个人发展规划。由科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各科室每年年底要组织进行科室师资规划个人计划完成情况的评定与总结。对需要修改的部分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每季度要至少组织 2 次学术活动。各科室每月要组织 1-2 次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科室要逐渐开展双语教学查房,提高青年师资专业外语水平。

第十五条 医院在加强师资内涵建设基础上,将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和引进国内外优秀的医疗、科研和教学人才来院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鼓励各学科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和学术活动,培养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知识更新。

第十七条 教学部组织专家每 2 年对科室师资培养状况进行检查评估。由科室主任就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向医院专家组进行汇报,医院对成绩突出的科室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在教学部。

临床教师备课制度 一、备课是讲好课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都要认真备课。

二、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求:

(一)研究和掌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指导等教学文件。

(二)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学内容及其结构,把握主要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和难点。

(三)了解学生前期课程的学习情况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承前启后”地处理好前后课程的衔接,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四)特别注意所教内容对学生未来的意义,适当进行探索性的启发教学,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

(五)在新学期开课前,任课教师一般应备好本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内容(教案或 ppt 课件)。

(六)在保证按教学要求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动教学基本内容。

(七)讲课前,教师必须精读教材,熟悉掌握教学内容,写好教案,课前充分做好多媒体课件、挂图、教具、投影等准备工作。熟悉常用教学设备的操作规程,见习带教前必须准确的选择好教学病例和病案,准备好所需的教具,联系好有关的教学场所,充分利用见习时间,确保见习教学效果。

(八)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研究新学期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坚持集体备课制度,严格把好试讲关;编排教学日历及实习指导,写好教案、日历表应于开课前三周送教学部审核、装订。

临床教师试讲制度 试讲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与培养工作,确保教师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对拟补充到教师队伍的人员进行培养、试讲、考核,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

医院教学科研岗位职责

教育科研制度

工作室科研制度

六,科研与教学

教学与科研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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