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实践工作调研报告(三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社会实践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此次寒假社会实践是在离济南大学不远的环宇城中进行的,我在环宇城的b1层马兰拉面馆里成为了一名服务员,在为期一个月的实践中,我充分锻炼了自己的才干,增长了很多见识,自己的惰性也得到了消除,在与前来的顾客应对面的交流中,我的人际交流潜力得到了提高,性格素质和各方面的潜力也得到了直接有效的锻炼和培养,这一个月的职业生活丰富了我的人生阅历,获得了宝贵的知识和经验,加深了对社会的了解,并收获了不少领域的心得和体会。

二、正文

步入大学殿堂之时,同时也是我度过了将近20个春秋之时,成为一名大学生,不能“日出三竿而起,日落西山而息”地无所作为,同时这二十年来我并不像其他同龄人一样有过或长或短的社会经历,我从来没有真正自己独立地去赚过第一桶金,没有真正体验过社会生活,以往的寒暑假都是在家学习,或者报辅导班,那时候学习是生活的全部,此刻已经大学了,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合理规划自己的人生,大学的寒假时间是十分充裕,大学的第一个寒假不能再无所收获的虚度,再加上家人和朋友的支持和鼓励,我决定要度过一个真正有好处并且充实的假期。

我的求职过程并不像其他人一样难,我算是比较幸运的了,我这份工作甚至没有经过面试就能够顺利的入职了,我透过一位学姐的介绍顺利的进入了马兰拉面馆,可能只是一名短期工吧,所以公司并没有太多的要求,办理完包括健康证,工卡等一系列入场手续后我便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个职业过程,服务员这份工作并不是一个很艰难的工作,主要是给顾客介绍一下菜单,给他们一些合理的推荐,他们点餐后负责给他们送过去,及时收一下餐具的工作。

这是一份与我所学的化学化工专业没有多大联系的工作,虽然得不到在专业上的很好的锻炼,但是对于我这个毫无工作经验,初出茅庐的大一学生来说,一天工作9小时,60元一天的工资已经是满意的了,加上这是一个十分不错的赚钱和学习锻炼的好机会,所以我并没有放下,决心做下去,起初工作并不忙,只因为我是一个新手,对工作环境和资料并不熟悉,所以一开始就有点自顾不暇,弄得一塌糊涂,值得庆幸的是,马兰前台的主管是一个性格随和的姐姐,她总是耐心教导我:慢慢来,不是很难的,你这么聪明,肯定一学就会。

在她的悉心教导下,我慢慢成长,很快一切就绪,步入了正规。

虽然工作不是很难,但需要一份认真,比如我们店里的拉面有很多口味,在为顾客介绍的时候要充分思考状况。

有的顾客带孩子去,有点顾客不要香菜,有的顾客不吃青蒜等,所以要给顾客说清楚哪几种拉面是麻辣口味的,哪几种是清汤口味的,放不放香菜和青蒜等,让顾客根据自己喜好和状况选取,到达顾客的满意。

进入马兰拉面馆,我也了解了马兰的起源,更喜欢上了一种花—马兰花,她象征着勤劳勇敢之花,更深刻明白了拉面拉面的制成、加工等一系列的过程。

在与顾客应对面的直接交流过程中,我也锻炼了自己。

在店里每一天应对的各式各样顾客,不管在什么状况下,我始终要做到一名服务员就应做到的事,在交谈中要有礼貌,尽量满足顾客的各种各样的需求。

由于我们工作时都是站立的,我平时没有站习惯,所以脚还不适应这种长久的站立,渐渐的脚底开始生疼起泡,还脱了皮。

虽然不是说入骨的疼,但我觉得也很难承受,总盼着早点下班,早点结束这种煎熬的日子,但是为了心中那份永不服输的信念,我坚持下来了,我战胜了自我,也锻炼了吃苦耐劳的潜力,培养了自己的坚忍不拔的意志。

在马兰拉面馆里,我也结识了一些同事,了解到她们大多数来自外省,学历大部分是初中,我还询问了她们没有继续读下去的原因,有的是因为没有考上高中,有的是因为家里供不起,她们有几个年龄也是和我相仿,十六岁就来到这座城市打工,从她们的言语中我感觉到了她们对读书的向往,这让我觉得更要认真珍惜这个能够获得更多知识的机会,但我也从她们身上学到了天道酬勤的道理,尽管她们学历不高,但是她们也要靠自己的双手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真的让人感动。

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势,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透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从中领悟很多东西,而且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实践中开拓了视野。

三、结束语

无论什么事,只有亲身的体验过才会有真实的感受,才能对这件事有深刻的认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是我真实的写照,以后我会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验不同的生活,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潜力,成为一个全方位人才。

社会实践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__年的寒假,炎炎烈日当空。我参加了我们学校组织的寒期社会实践活动--义务家教。

在这之前,我没有做过家教,这算第一次吧。虽然没有什么经验,但在学校里听过一些同学的意见,也做了充分的准备,还是比较有自信心的。我帮扶的对象是一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刚开始可能是由于之间不熟悉,小孩还是很听话的,做什么都很认真,无论是写作业还是背单词,都有耐心。没过多久,我们之间的说笑增多时,他也就表现出调皮相,不想学习。布置的一点点作业也只是勉强完成,更不愿意多听我讲。回来后,总结这几天家教的经验教训,觉得真有些失败,可能是小孩没有和自己好好配合,没有做好这几天的家教,小孩子的调皮、贪玩在这个年龄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大多原因在于自己的教学方法的不正确性,没有适应孩子心理的发展,使小孩对自己产生一种排斥心理。我想应该多用引导的方式来教他,比如在数学方面。后来的几天比前几天好多了,在教孩子的过程中多了表扬和鼓励,找到孩子的优点,激发他对学习的兴趣。在后来的几次中,我也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向同学请教一些方法,在家教结束时也取的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虽然那几天天天都是炽热的大太阳,但我们志愿者们每天都坚持准时到社区进行义务家教。尽管如此,但我们还是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得到的快乐远比流的汗多!

虽然义务家教并未给我带来一丝物质上的利益,但我知道,我把我的爱心传递给别人,当自己身处困境时,也定会有人向我伸出他们的援助之手。将爱心不断传递下去,全世界那些处于困境的人得到帮助,才能更快地脱困。义务家教给我带来的是无限的精神收获。

转眼间,寒期实践活动就过去了。蓦然回首,发现原来匆匆的假期里多了一份沉沉的充实。虽然寒期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但社会实践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影响却远没有结束。它使我们走出校园,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见识世面、施展才华、增长才干、磨练意志,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短短几天的社会实践虽然比较辛苦,是庆幸?还是依恋?回想起来,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出甘甜。参加寒期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虽然短短的十天社会实践一晃而过,但给我的启示不是那么一点点,而是非常的多,而且这些东西是我在书本上学不到的。这次实践学到的经验是我一生中的宝贵财富,我会好好利用这笔财富的。我学到的不仅仅是在实践中学到的一点点知识,而是在实践中学到的总的工作策略和为人处事的方法,这不只是一次实践那么简单。

火热的七月,社会实践带给我的不仅是能力的提升,还有更多在书本上读不到的道理。知识没有高低,工作不分贵贱。实现人生价值,回报社会,需要做出切实的努力。实践出真知,理论的全面掌握也同样重要。汲取知识,提升能力,健康而全面地发展,这是一名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前所要做的。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实践之行,让我们走出了校园的避风港,踏入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社会的大课堂上去经受酷寒的考验,检验知识,锻炼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实践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20__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__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__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__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__年5月作出(20__)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__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__)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__)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__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__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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