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东合伙投资协议书 股东合伙出资协议书3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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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投资协议书 股东合伙出资协议书篇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属茶馆股份转让、合伙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共识,并签署本协议。

1甲方茶馆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218号和府大厦29楼,室内经营面积约660平方米,室外露台面积约260平方米。每季度租金为陆万元。本届房屋租赁期限至20____年5月31日,甲方承诺期满后,在绝不拖欠房租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拥有该房屋100%的优先续租权。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有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乙方与房东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属重大违约,按第六条处理。(后期房屋租金上涨基数大概为5%-10%,但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2在双方合伙共同体中,甲方担任总顾问,负责外围关系,占0.01%的股份;乙方占99.99%的股份,全权负责茶馆的一切事务,并拥有该茶馆100%的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甲、乙双方各自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3协议签订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茶馆股权转让费壹拾壹万元和转交房东20____年6-8月季度租金为陆万元,共计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以后每季度租金皆由乙方提前1-2个工作日付给甲方,由甲方转付房东;其他任何经营费用皆由乙方自行支付。为协调房东、公安、城管、街道、物业等各项关系,乙方为甲方免费办理茶馆消费卡壹万元整。有效期壹年。即:有效期至20____年5月30日止。

4此协议生效后,该茶馆20____年3月1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与房东之间的相关事务由甲方全权负责。如因以前的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茶楼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负责。

5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继续执行甲方于20____年4月18日与和府鸿盛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从20____年7月20日后,和府鸿盛酒店的租金直接打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不再收取。

6违约处罚:按对等原则,对重大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外,每次另处违约金贰仟元。如乙方在运营期间放弃合伙经营或不能及时缴纳房租、物管等费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7在本届房屋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乙方可完全自行选择经营方式,甲方继续以其合伙人股东身份进行良好合作,代表乙方与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洽谈为,续签好房屋租赁合同。

8本协议一式叁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叁方签字认可乙方全部交付甲方股份转让金后生效。

9因房屋漏引起的五处房屋吊顶损坏,在本协议签定后,付款给甲方时,先预留人民币伍仟元维修费。六月十日前,甲方将其损坏处修补好后,乙方将预留的维修费退给甲方。超过六月十日,乙方用预留的维修费自行维修。不再给甲方退回预留的维修费。

10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商榷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股东合伙投资协议书 股东合伙出资协议书篇二

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装修设计公司(乙方)

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0日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__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____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甲方 ____建筑工程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签字)

乙方 ____装修设计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____(签字)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__ 电话兼传真: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

股东合伙投资协议书 股东合伙出资协议书篇三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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