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披露项目 碳排放量分析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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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披露项目 碳排放量分析篇一

从理论上来讲,环境成本信息属于企业的内部会计信息,是企业内部管理层进行有效的沟通、制约、决策和业绩评价的有效工具。

而实际上,由于环境因素的存在,使得本属于内部报告的环境成本报告的受关注度要远远高于传统的成本报告,所以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超越了传统的成本会计信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受托责任,需要企业对外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我国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处于比较简单的低级阶段,相对于低碳经济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而言,仍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方面。

一、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

(一)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企业数量较少且主动性低

依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仅有30%左右的公司披露环境成本信息,而且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重污染行业。

我国企业主动披露环境成本的并不多,仍停留在被动披露的层面,这远远满足不了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

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自愿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分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种,但由于环境成本会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早期,强制披露相对于自愿披露而言更有客观可行性。

(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

在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时仅靠企业的主动性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的监管和制度的保障。

9月,环境保护部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但由于《指南》本身并无法律强制力,其光亮能否照进现实仍是问号。

现实的尴尬却是,无强制无罚则,便无约束力,无执行力。

截止目前,环保局、证监会等政府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出台和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关于环境成本信息方面的任何官方文件了。

所以导致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几乎处于空白或随意性较大的状态,报告内容也不够全面,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很不完整,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取充足的信息以支持他们的决策。

(三)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形式不一

企业环境成本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主要有独立的环境成本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年报等,具体是哪一种形式,完全取决于企业是选用上述哪一种形式来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

现阶段,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形式还未做统一,而大多数企业只是在年报中或董事会报告中,对环境理由一带而过,少数企业会对于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的环境事项,在重要事项中加以说明,没有企业采用其他的方式如独立报表的形式进行披露。

而且我国企业在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时主要采取一些文字性或描述性的披露方式,量化的比例相当小。

而国外一些企业好的做法是在表格中将信息量化的基础上,还配以相应的柱形图或饼形图,使披露的内容形象鲜明。

二、完善我国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倡议

(一)提高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鉴于我国目前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自愿披露的积极性不高,倡议应以上市公司为突破口,改善我国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目前状况。

提高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可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做出努力:1、如果企业管理当局日渐认识到财务部门进行环境会计的核算来获取完整的产品成本信息,能帮助发掘企业深层潜力、节约资源及实现决策的优化时,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主动性也会随之大幅提高,进而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建设提供原动力。

2、如果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能积极提高对环境成本信息的主动需求,可以有效的降低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成本,间接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兼顾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好定期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工作。

(二)健全环境成本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

健全环境成本法律法规能够为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而完善环境成本的相关会计准则有助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业化纵向发展,有助于其发挥规范准绳的现实作用,实现有章可循。

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或规定,是有其特定的针对性的,并不是专门针对环境会计或环境成本会计的,我们目前只是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找到一些与环境成本会计有关的不完整的规定,并不能对环境成本信息揭露起到真正作用上的指导作用。

因此,环保部、政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应尽快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健全的环境成本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使环境成本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可依据;以弥补信息披露机制的漏洞,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保证披露的完整性,保证环境成本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三)规范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载体

信息的披露需要有一定的载体,企业到底应该采用哪种载体来披露其环境成本信息,以便于使用者及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受制于一国环境成本会计的发展平。

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可以陆续确定为改善现有会计报告、完善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独立环境成本报告三个发展阶段。

起步阶段可以对现有会计报告内容加以改善和补充,通过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增加专门的会计科目、在报表附注中加入文字性说明等方式来披露报告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企业还要将环境会计信息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进行披露,此时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除了环境成本信息外,还可以了解其他的环境会计信息,更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环境责任及其履职情况

环境成本会计发展的最高阶段是独立的环境成本报告,处于这个阶段的环境成本会计拥有自己的报告体系,用以披露企业完整的环境成本信息。

单独编制企业的环境成本报告,可以用文字、数字、图表等形式报告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报告可揭示企业在环境损耗与保护方面发生的各项内部费用和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杨洁.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企业战略成本管理[j].财务与金融,(04)

[2]张文静.低碳会计的深思[j]. 财会通讯,(03)

[3]孙国君.浅析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中国内部审计,2011(03)

[4]孙媛,王晓燕.论循环经济条件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j].财会通讯,2011(01)

碳排放披露项目 碳排放量分析篇二

三、研究设计

(一)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价值,由于 cdp报告发布于每年 8—10月份,资本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预计会持续到年末,因此,本文以企业年末的公司股票总市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近似值,记为 mkt。根据提出的假设,本文将碳信息披露质量(cdlit)、企业年度碳排放总量(temitt)作为解释变量,将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程度(epat)作为分组变量。 由于碳信息披露仍属于环境信息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畴,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择企业规模、企业当年的盈利能力、企业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构建如下研究模型,模型中相关变量定义见表 1。

(三) 回归分析

模型的拟合性检验结果如表 5所示。 在表 5中,调整后的 r2为 0? 565,这说明本文所构建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 d?w统计量为 2? 122,样本量为 78②、解释变量为 5的 d?w检验上下界分别为1? 55和 1? 75(由 d?w检验上下界表所得),由此可知自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关系。

表 6为回归系数表,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值都小于 10,这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碳信息披露质量得分(cdli)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 0. 048,但伴随概率为 0. 529,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显著。 碳排放总量(temit)的回归系数为 -0. 171,伴随概率为 0. 032,且在 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企业碳排放量的增加会降低企业价值。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在碳约束环境下,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决定了企业所面临监管风险的大小,碳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重要桥梁。 本文通过对 2010年入选 s&p500的 85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环境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后,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 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

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这与本文提出的假设 1相吻合,表明投资者对企业的碳排量信息比较敏感,并认为碳排放量多会使企业承担更多的排放成本和面临更高的管制风险,最终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下降。

2. 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价值相关性不高

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与本文的假设 2相悖,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cdp不属于主流的信息披露渠道,难以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第二,cdp调查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 cdp调查问卷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向 cdp的碳信息披露属自愿性披露,cdp信息难以实现从定性向定量度量的转变,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可比,等等。 第三,cdli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cdli的信息来源仅为企业回答的 cdp问卷,未考虑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渠道披露的碳信息,因此 cdli的评分依据本身也处于不断完善中。

3. 监管环境对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影响较大

虽然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不显著,但两者在高碳排放企业中是负相关关系,在低碳排放企业中呈现正相关关系,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高排放企业面临的监管风险较大,在缺乏强制性披露规范的情况下,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越充分,对企业价值越不利。 在高碳排放企业中,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且相关程度比总体样本的要高;在低碳排放企业中,企业价值与碳排放量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显著。

碳排放披露项目 碳排放量分析篇三

一、文献回顾

从广义上讲,碳信息披露属于社会责任会计和环境会计的研究范畴,但碳信息披露属于新兴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关于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有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写为 cdp)的调查问卷、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的《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1]。 上述披露框架从不同角度指出了企业应披露的碳信息内容,其中 cdp主要调查企业管理者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和机会的认识、企业关于 ghg排放的核算和 ghg减排情况,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措施。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认为,投资者关心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关注企业面临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管制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企业 ghg排放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建议企业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认为,企业应披露历史、现在、预期的 ghg排放信息和拟采取的排放管理战略,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以及与 ghg管制有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该组织强烈建议企业将其所倡导的框架与强制财务报告、cdp项目、全球报告倡议及其他披露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披露框架涉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分析、源自气候变化的监管风险、有形风险、ghg排放信息等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企业根据所适用的监管路标来确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国内,张彩平等人和谭德明等人从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碳减排审计三个维度提出了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2 3]。 张巧良认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可比性是决定信息质量的三个关键因素,但 cdp(2003—2010年)所提供的资讯在这三方面却不够理想,而且不能反映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以及 ghg减排措施与企业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4 5]。

(二) 关于已披露碳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研究

doran和 quinn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很难获得有用的决策信息[6]。 stanny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评估碳管制对企业的影响[7]。 hesse和 kolk等认为,签约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对 cdp问卷的回收有着重要作用,但投资者很难据以评价碳减排措施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8 9]。

freedman和 jaggi认为,母公司所在国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不利于股东了解投资对象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欧盟国家的公司对与气候变迁有关的信息披露明显劣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公司,碳排放的变化与信息披露之间并无内在联系,现有的披露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业绩[10 11]。

(三) 关于碳排放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

matsumura等的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企业的市场价值负相关,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与债务资本成本正相关[12]。 chapple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低碳排放企业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受到市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一处罚力度预计将达到企业总市值的 6. 57%[13]。 johnston等以美国电力企业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为替代变量,就资本市场对企业持有排放配额的定价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排放权配额具有资产价值和实物期权价值,但资本市场更看重排放权配额的资产价值[14]。

从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已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但专门针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缺乏,而关于碳排放强度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不能满足本文研究的需要,因此笔者随机选取 2010年入选 s&p500指数的 85家企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同时,以是否受到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写为epa)《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的管制为标准,本文将样本企业分为高碳排放企业和低碳排放企业两个亚样本,研究政府管制对企业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

随着碳减排监管制度的日益严厉,企业的碳排放量将逐渐成为利益相关者最为关注的环境信息,供应链厂商、普通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碳足迹信息的需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 任何碳减排措施都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碳减排措施,就要购买碳排放配额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因此,企业的碳排放量不同,企业所面临的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水平也将有所不同,资本市场对企业碳排放风险进行定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1。

假设 1: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负相关。

(二) 监管环境、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

相对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和更严厉的监管环境。 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真实的碳管理绩效具有不可观察性,他们只能凭借所搜集的碳管理信息分析被投资企业可能面临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据此来预测被投资者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和评估投资对象的价值,从而决定自己预期所要求的投资报酬。 从实施碳信息披露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作用于资金成本而直接影响企业对自身投资项目的评价标准,间接地影响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可能被资本市场看做是企业将碳减排纳入其长期战略规划和运营系统的一种“承诺”,从而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碳排放披露项目 碳排放量分析篇四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价值,由于cdp报告发布于每年8―10月份,资本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预计会持续到年末,因此,本文以企业年末的公司股票总市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近似值,记为mkt。根据提出的假设,本文将碳信息披露质量(cdlit)、企业年度碳排放总量(temitt)作为解释变量,将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程度(epat)作为分组变量。由于碳信息披露仍属于环境信息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畴,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择企业规模、企业当年的盈利能力、企业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构建如下研究模型,模型中相关变量定义见表1。

(三)回归分析

模型的拟合性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在表5中,调整后的r2为0?565,这说明本文所构建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d?w统计量为2?122,样本量为78②、解释变量为5的d?w检验上下界分别为1?55和1?75(由d?w检验上下界表所得),由此可知自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关系。

表6为回归系数表,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值都小于10,这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碳信息披露质量得分(cdli)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0。048,但伴随概率为0。529,未通过显着性检验,这说明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显着。碳排放总量(temit)的回归系数为――0。171,伴随概率为0。032,且在5%的水平上显着负相关,这说明企业碳排放量的增加会降低企业价值。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在碳约束环境下,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决定了企业所面临监管风险的大小,碳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重要桥梁。本文通过对2010年入选s&p500的85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环境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后,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着负相关

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着负相关,这与本文提出的假设1相吻合,表明投资者对企业的碳排量信息比较敏感,并认为碳排放量多会使企业承担更多的排放成本和面临更高的管制风险,最终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下降。

2。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价值相关性不高

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着,这与本文的假设2相悖,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cdp不属于主流的信息披露渠道,难以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第二,cdp调查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cdp调查问卷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向cdp的碳信息披露属自愿性披露,cdp信息难以实现从定性向定量度量的转变,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可比,等等。第三,cdli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cdli的信息来源仅为企业回答的cdp问卷,未考虑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渠道披露的碳信息,因此cdli的评分依据本身也处于不断完善中。

3。监管环境对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影响较大

虽然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不显着,但两者在高碳排放企业中是负相关关系,在低碳排放企业中呈现正相关关系,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高排放企业面临的监管风险较大,在缺乏强制性披露规范的情况下,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越充分,对企业价值越不利。在高碳排放企业中,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显着负相关,且相关程度比总体样本的要高;在低碳排放企业中,企业价值与碳排放量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显着。

(二)政策建议

国际上的碳管理趋势正透过国际产销供应链,由国家、区域层级扩展至企业层级,以公开披露排污信息为手段的管制是污染排放管制的第三次浪潮[16]。()基于所得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制定标准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并将其写入主流报告

我国现有的碳排放考核指标仅适用于钢铁行业,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应当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碳信息披露报告中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一个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并将其作为企业年报的一部分纳入财务报表附注中,这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投资者及政府的需求来披露碳信息,从而避免公司自主制定碳信息披露内容成本过高且针对性不强的弊端。同时,与年报相结合的披露方式便于投资者及政府部门进行碳信息的搜集,可以避免非传统信息披露方式对企业碳信息披露信号传递效果的削弱。

2。制定和实施全面的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政策只针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这些企业按规定每年要向主管机构披露其当年的碳排放量。然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一旦试用成功将推广至全国,碳信息是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评价的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企业碳信息的强制披露政策并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全部上市公司。这项强制性披露政策一旦实施,企业将会关注自身碳排放量对企业信誉的影响,从而会更加注重对低碳排放或无碳项目的投资,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我国碳排放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17],同时也将为推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打下良好基础,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定价提供一定的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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