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内容精选(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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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内容篇一

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条》和《货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如下:

1、经营者须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应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含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2、经营者须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3、经营者应按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工作,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经营者需增加经营范围(项目)或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许可申请。

5、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前,若需继续经营,应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6、经营者的经营(联系)地址、业务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具体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变动,应及时告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及时更新。

7、经营者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所属货运车辆已全部注销,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1、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齐全,并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3、营运车辆须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4、营运车辆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例行保养工作,保证货物安全放置,防止货损货差及运输安全事故,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营运车辆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每隔六个月进行二级维护并检测(其中上半年可与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等级评定时间和二级维护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内规定期限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二级维护逾期,依据法律法规,除责令及时维护检测外同时可处最高至5000元罚款)。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没有按照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正常接入动态监管系统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7、营运车辆完成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后,应妥善保管好检测报告及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审验时,应随车辆技术档案到运管机构审核并盖章。

8、营运车辆应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黄标”等老旧车辆。

9、营运车辆报废、过户、退出营运,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1、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2、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参加经营者组织的定期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xx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我单位收到并已阅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保证将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的各项要求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内容篇二

尊敬的沿街商户朋友:

您好!

为方便行人通行和顾客进店购买商品,我县将五岭路、路沿街的绿化带进行了改造硬化,提升了城市形象。为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推动“三年突破平阴计划”顺利实施,请县城主要道路两侧的商户自觉维护好门前的市容秩序:

(一) 所有商户一律坐店经营,严禁店外摆放、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泼污、乱倒垃圾、乱停车辆。商户要及时提醒前来购物的顾客停放好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

(二)严禁占用新铺设的人行道从事占道经营、商业宣传等非交通活动。沿街商户要及时劝阻门前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不听劝阻的,请及时告知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取缔和处罚。

(三)严禁在路沿石外侧用水泥、混凝土铺设固定斜坡,确保道路畅通。

(四)严禁占用新铺设的人行道设置彩虹门、促销棚屋、宣传舞台、条幅等从事开业庆典、宣传促销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对经营的商品或经营用具予以先行登记证据保全,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管理需要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请您积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齐心建设美好家园,合力打造幸福平阴!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x年四月十日

告知书范文篇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和谐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 自我核查事项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行车证使用性质一栏必须为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5项之规定》)

2.经营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必须和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各项内容相符,如不相符,应自行恢复原状或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

3.经营车辆外观应保持整洁,机动车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车身或者车辆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体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4.经营车辆必须有车辆技术检测表、车辆技术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之规定》)

5.营运车辆必须取得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由环保部门发放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意见》豫交文[20xx]896号)

6.营运车辆必须到辖区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的技术性能、外部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向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机构提供该车经检测合格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书(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1项)

7.用于公路营运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经营车辆核载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并能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正常显示。如不能正常显示,不予发放和审验道路运输证(依据:交通部20xx第5号文件第3条、16条、35条)

8.经营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设区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营业务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2项及第2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2项)

9.经营车辆申请人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3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3项)

10.经营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的视为失效的许可证件,如需办理补验手续或换证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后予以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及相应释义第2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第2项)

11.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必须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如车籍所在地与车主户籍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办理迁户手续或在当地办理暂住证。

12.营运车辆办理年度审验、换证或过户、转籍时发现该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不予年审、换证、过户、转籍,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同事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超过10%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

13.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如有丢失的,应在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相应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交刊登其登报内容的当天报纸后方可办理补证、年审、过户或转籍手续。

二 特别注意事项

1.新增营运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必须与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相符,如不符合的到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2.办理营运许可证件审验、过户或转籍的车辆,擅自改装取得车辆营运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关许可人员勘验、复核车辆技术状况前自行恢复原状后,再由许可人员对车辆状况进行勘验、复核,或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关批准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道路运输经营者让许可勘验人员核查处车辆的技术状况与道路运输等许可证件记录不符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2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的罚款,在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年审、换证、过户或转籍手续。

3.非法改装车辆的范畴: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

(1) 允许加装的设施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条规定: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b.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c.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三 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需提供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申请表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人由许可机关提供、公司企业由其单位提供)

3.申请人或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车证、车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及其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说明:a.鹤壁市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互迁经营车辆业户提出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不需要提供; b.外市、外省迁入经营车辆业户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市内其他车籍地迁入经营车辆业户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6.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供)

8.单位办理需机构代码证、委托书、驾驶员聘用证明、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提供)

9.车辆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复印件

10.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并能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显示监控,并出具相关凭证

四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车辆过户、转籍需提供材料

1.填写《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车辆过户、转籍表》

2.卖车协议原件

3.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现车主机动车行车证及其复印件

5.原《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企业另附复印件)、《道路运输证》

6.车辆原始档案

声明:以上材料提供齐全后,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对过户、转籍车辆之前的经营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该车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情形的,在进行处理解决后根据依法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以上告知第一、二事项道路普货运输申请人(公司、企业负责人)或代理人要详细进行审阅和自我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自行整改,然后根据自己需申请办理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业务的种类,按照告知第3项或第4项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做好事前申请许可准备工作,以便道路运输许可机构许可人员迅速、便捷为您提供优质服务,使您一次性顺利取得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或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节省您的宝贵时间。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申请办理道路普货运输许可或过户、转籍手续成功!

20xx年xx月xx日

告知书内容篇三

各经营业户:

随着天气转暖,白天变长,路中段在下午5:00以前属于车流、人流高峰期,原定的4:30以后摆摊设点极易造成交通拥堵,根据实际情况,对夜市的经营时间进行调整,现告知如下:

一、路夜市由原定的时间向后推迟半小时,暂定为下午5:00以后开始摆摊设点。

二、路夜市经营路段范围为:平阴商场以南至翠屏街路口,其余路段任何时间均不允许有夜市经营。

三、各经营业户必须在人行道路沿石以上经营,商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搭建棚屋,不得使用高音喇叭、落地灯箱。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屡次劝告仍不改正的,一律依法暂扣经营工具或物品,并从重从严处罚。

诚恳希望广大经营业户自觉服从城市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容秩序,为全县人民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x年三月二十六日

告知书内容篇四

近期,各地火灾事故频发,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将消防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单位要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职责,切实落实逐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措施。

(一)制定具体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和整改时间段,制定并使用检查记录单和隐患整改落实单,明确检查的设备设施、时间、部位、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部门及最终的整改情况。

(二)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给水设施、火灾自动灭火设施、消防防排烟设施、消防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设施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灵敏、有效。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有堵塞、锁闭、遮挡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现象,应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原设置有防火、防烟分区的,不得擅自破坏,应保持完好有效。

(五)各单位要对内部的电气线路、用电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对燃气管道、计量装置、燃气灶具进行检查维护;对危险品储罐、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并维修维护;对高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电信机房、消防水泵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六)各单位每年完成一次全面的电气安全检测和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对厨房的油烟管道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防发生电气火灾和厨房油烟管道火灾。

上述工作均要做好记录,保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三、各单位内部防火重点部位、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危险源,要落实人员的值班值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各单位要开展全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应重点对本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本单位每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技能,培训率应达到100%。特别是重点危险岗位的员工要进行专项培训,做到“三知” “三会”即: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消防安全措施、知道灭火方法,会正确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各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重点是检验场所内不同空间(部位)、时间出现火情后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可操作;场所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各项职责是否明确、协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20xx年xx月xx日

告知书内容篇五

过敏性紫癜病情告知书

过敏性紫癜是人体的一种小动脉和毛细血管对某些物质过敏而发生的变态反应性疾病,和机体免疫功能紊乱有关。主要表现有皮肤紫癜和粘膜出血,胃肠症状,关节肿痛及泌尿系症状。好发于3-10岁儿童。病因有感染(起病前1-3周往往有上呼吸道感染史)、食物过敏(如鸡蛋、鱼、虾等)、药物过敏、植物花粉、动物羽毛、油漆、昆虫咬伤、冷刺激、疫苗接种等所导致的过敏,使体内发生自身免疫反应,以致毛细血管发生炎症变化。就目前的医学水平,对一个具体的患儿来说,基本查不出究竟对何种因素过敏。所以避免接触过敏原只能避免常见的可能过敏原,针对性不强。临床表现主要有:

一.皮肤紫癜,二.肠道症状,三.关节症状,四.泌尿系症状。紫癜的患儿中约有半数发病后2周-4周内并发紫癜性肾炎,也有于紫癜消退后出现。

治疗:无特殊疗法,主要是抗过敏、彻底清除感染及缓解症状等对症治疗。由于体质的原因,过敏性紫癜患者易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如:天气变冷、劳累、情绪激动、感冒、饮酒、吃引起过敏的食物等,遇到这种情况常会导致病情加重,而且会反复发生。经常遇到患儿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反复。药物可以较快改善各种症状,但不能有效地阻止严重并发症的发生,不能防止病情反复和肾损害的发生。这一点要有思想准备。该病只要不出现严重的消化道及脑部并发症,不并发紫癜肾,一般预后较好,但易反复。

过敏性紫癜患者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而加重,因此在生活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去除可能的过敏原。

2.注意休息,避免劳累。

3.注意保暖,防止感冒。

4.避免情绪波动,防止昆虫叮咬。

5.避免服用可能引起过敏的药物。

6.注意饮食,禁食生葱、生蒜、辣椒、酒类等刺激性食品;肉类、海鲜、鸡蛋、牛奶等高动物蛋白食品;饮料小食品等方便食品;忌食辛辣食品;要注意避免进食粗糙、坚硬和对胃肠道有机械性刺激的食物。

7.患儿腹痛时应卧床休息,观察有无腹绞痛,呕吐、血便;注意大便性状,留取大便标本;腹痛者禁止腹部热敷以加重肠出血。

告知书内容篇六

1、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二年以上股票及权证、期货交易经验的;

(3)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4)因投资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1、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大宗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投资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者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所贵金属价格以伦敦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的人民币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该价格可能会因网络等因素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不可能且没有根据。

(5)投资者的成交单据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及其员工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不可抗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者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它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所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

2、交易所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所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3、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开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交易所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告知书上陈述的风险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全面的对其它可能存在风险因素进行仔细地研究和掌握。

5、金百安贵金属交易所严格禁止其员工、会员等相关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向您做出类似承诺及明确的操盘意见,绝不允许进行代您操盘等行为,如若发生,纯属其个人行为,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贵金属投资,合理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告知书内容篇七

近期,各地火灾事故频发,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将消防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单位要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职责,切实落实逐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

二、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措施。

(一)制定具体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和整改时间段,制定并使用检查记录单和隐患整改落实单,明确检查的设备设施、时间、部位、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部门及最终的整改情况。

(二)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给水设施、火灾自动灭火设施、消防防排烟设施、消防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设施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灵敏、有效。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有堵塞、锁闭、遮挡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现象,应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原设置有防火、防烟分区的,不得擅自破坏,应保持完好有效。

(五)各单位要对内部的电气线路、用电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对燃气管道、计量装置、燃气灶具进行检查维护;对危险品储罐、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并维修维护;对高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电信机房、消防水泵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六)各单位每年完成一次全面的电气安全检测和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对厨房的油烟管道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防发生电气火灾和厨房油烟管道火灾。

上述工作均要做好记录,保存好相关的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三、各单位内部防火重点部位、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危险源,要落实人员的值班值守;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各单位要开展全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应重点对本单位每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本单位每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技能,培训率应达到100%。特别是重点危险岗位的员工要进行专项培训,做到“三知” “三会”即: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消防安全措施、知道灭火方法,会正确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各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重点是检验场所内不同空间(部位)、时间出现火情后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是否可操作;场所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各项职责是否明确、协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20xx年xx月xx日

告知书内容篇八

尊敬的患者(家属):

您好!您反映的有关意见我院已受理,为及时处理医疗投诉,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事宜告知您:

一、 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我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意见。投诉应采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患方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签名。

二、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详见《流程图》。

三、患者不接受我院的处理及答复意见的,有权与医方共同委托xx省医调委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方有提出超过一万元补偿要求的,需申请由省医调委依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根据《xx省病案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在我院病案室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护理记录等客观病例。复印病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患者有权要求我院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依患者方申请,我院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患者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负责封存、启封和保管,出具封存备忘录,同时负责向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六、患者死亡后,遗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根据《xx市殡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并需要在我院《尸体解剖建议书》上签字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同意尸检的还需同时填写《尸检申请表》,否则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所需的费用需由患方先行垫付,视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最终支付者。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告知书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侵权责任法》、《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告知书由告知人负责解释。

告知人:

告知书内容篇九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xx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xx〕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二)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网上告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施工单位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采用有效方式与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告知书是否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告知后,应予以签收。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无法当场签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逾期不签收的,视为施工告知生效,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接收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及联系人姓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施工单位网上告知的平台,采取网上方式接收告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办理施工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施工告知纳入行政许可审批范围,不准设立告知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也不得因告知原因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违者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书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

告知书内容篇十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执行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

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时间:

告知书内容篇十一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

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告知书内容篇十二

驻保省属及以上企业: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要求,自20xx年6月至9月开展全省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请你单位按以下规定动作,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设备、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大检查工作。

二、按照机械等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要求,制定本企业自查方案。

三、组织召开本企业大检查动员大会,使全体职工积极投入到大检查活动中。

四、企业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五、对自查内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六、根据发现隐患,分析管理漏洞和缺陷,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安全生产机制。

为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6号)提出的“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没有按规定动作自查自纠的企业,行政许可、行业监管要从严,安全生产执法要按上限。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企业承诺时限整改的企业,将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列入黑名单。对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的,贪污贿赂行为与发生事故有关联的,司法部门将按照20xx年6月1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各驻保省属及以上企业务必对大检查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请企业将以上工作落实情况每月10日、25日报保定市安监局监管四处。电话(传真):

告知书发至所有机械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所有机械等行业企业都要按“机械等行业企业自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0xx年6月19日

告知书内容篇十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

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道条》和《货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如下:

1、经营者须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应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含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2、经营者须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健全和落实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守法经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3、经营者应按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车辆定期维护、检测工作,定期组织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经营者需增加经营范围(项目)或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许可申请。

5、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前,若需继续经营,应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6、经营者的经营(联系)地址、业务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具体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变动,应及时告知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及时更新。

7、经营者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所属货运车辆已全部注销,应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1、并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营运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齐全,并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3、营运车辆须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4、营运车辆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例行保养工作,保证货物安全放置,防止货损货差及运输安全事故,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营运车辆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每隔六个月进行二级维护并检测(其中上半年可与等级评定一并进行),等级评定时间和二级维护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内规定期限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二级维护逾期,依据法律法规,除责令及时维护检测外同时可处最高至5000元罚款)。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没有按照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正常接入动态监管系统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7、营运车辆完成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后,应妥善保管好检测报告及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审验时,应随车辆技术档案到运管机构审核并盖章。

8、营运车辆应根据环保有关规定,及时淘汰“黄标”等老旧车辆。

9、营运车辆报废、过户、退出营运,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1、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2、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参加经营者组织的定期安全运输、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xx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我单位收到并已阅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保证将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告知书》的各项要求执行。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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