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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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一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亲元

对a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2004年4月2日及2004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2004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a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04年10月06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证据目录3)的决定,提出将与2004年11月06日与申诉人a正式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西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高新一路**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担任答辩人某银行大厦物业管理处保洁部保洁员工作。2011年5月1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其后,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对劳动合同进行了续签,续签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后双方又于2014年4月29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答辩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辞职,并于同年6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并不存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2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答辩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补缴不能的法律责任。

2011年5月18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了一份《声明》,明确表明因其个人原因不愿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鉴于此,答辩人才未能为其办理社保。2015年5月31日被答辩人离职后又要求答辩人为其补办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共计49个月的社保。答辩人遂前往高新社保局为被答辩人开立社保账户并为其缴纳了2015年10月的社保费。其后答辩人多次前往高新社保局欲为被答辩人补办社保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因被答辩人为农业户籍且年龄已超过50周岁,不符合补办条件,所以最终未能为被答辩人补办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社保。因被答辩人不愿意办理社保,才会导致结果的出现,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不能补办社保的责任。

(三)按照相关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费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被答辩人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相关的请求均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发布的《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四条,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由此可知,大额医疗补助费是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补助。除上述规定外,并无任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承担大额医疗补助费。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险及要求支付在职期间的大病医疗费1039.6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450元交通费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五)答辩人并未收取被答辩人任何大额医疗补助费用,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回大额医疗补助6.4元,没有事实根据。

(六)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被答辩人在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前提下即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案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答辩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被答辩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应当自行承担补办不能的后果。被答辩人关于交通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大病医疗保险相关的请求均没有法律根据,并且本案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予以驳回。

答辩人:西安**有限公司

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15日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

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四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_]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_]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__大队年检材料20_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__大队年检材料20_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__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该份证据为“20_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_年12月至20_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xxx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_]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12]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 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六

打架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七

仲裁答辩书(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答辩人于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____因与我方发生____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份。

仲裁答辩书(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我方就被答辩人____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____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份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x×县x×有限公司因与我方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状况,答辩人对货物质量不合格和交货后申请人的损失不具有主要责任。故提请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之仲裁请求。

xx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县xx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八

需要写的被起诉应当积极应诉答辩,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法典中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九

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9号。

被答辩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1]雨劳仲案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2000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是2011年5月13日,并以2011年4-9月的工资表、2011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2、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3、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7月10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十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1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10年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 劳动仲裁个人答辩状篇十一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管理部经理

陆家封 性别:男 年龄:42岁 电话:137773180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市场发展部经理

被答辩人:何建民

地址:绍兴市辛弄29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补发工资,系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擅自离岗旷工四个月所致,答辩人依法合规计发工资,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正当权益。 被答辩人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考勤记录,被答辩人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1月16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负责考勤的市场发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辩人长期旷工的实际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市场部以及公司领导等商议,依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劳动纪律”第三款和安保绍发【2009】4号文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守法遵规承诺书》的具体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10月11月只发

250元的工资,12月起不计发工资的决定。

二、答辩人依法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答辩人根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2012-11-27

附件:

1、—考勤签到表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辩人签名的守法遵规承诺书

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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