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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经销商及客户迟付、拖欠、拒付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主机货款、保兑仓垫款、融资造成公司回购及垫付款项、代垫运输费、配件款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公司清欠工作有总经理领导下指定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清欠小组在公司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总经理指派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部门账目并独立负责,又有财务、
销售、法务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保密案件、经销商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清欠小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小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发生欠款的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发生欠款的清欠工作并由清欠小组协助。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经销商与客户,涉及公司主要部门的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协助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对清欠工作涉及财务数据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协助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营销部和下属子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对清欠经销商及客户所在区域,驻外办事处必须协助清欠工小组进行对应。
3、财务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公司清欠小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技术中心及客户服务部和公司下属子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
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子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法务部和清欠小组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营销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性。并在案件移交法务部之前把所涉及的.所有资料交付法务部。
7、法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及合同审核管理,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第十四条、在公司及其它部门未同意下,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业务及签署合同的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经销商及客户关系。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的关系。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经销商、客户及相关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并报备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经销商与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
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公司内部与下属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所牵扯债权债务问题。、第二十条、《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担保法》等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采购及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经公司评审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经销商及客户等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货或相关措施,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smis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公司与经销商、经销商与客户终端合同、客户服务报告等信用资料和档案,要及时上传smis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并造成公司国有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经销商与客户,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公司。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部门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收清欠工作计划篇二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清收清欠工作是摆在全体领导干部面前必须打赢的攻坚战,如果没有足够的准备和完善的计划,是难以取得最后胜利的。当前,企业清收清欠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要想确保全面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目标,做到“四个注重”是坚实基础。
要注重领导责任。领导干部要自觉承担起清收清欠的“主体责任”,这既是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经营环境、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稳下心、沉下身来亲自抓清收清欠工作,为上级领导分忧,为企业发展解难,撑起“一片天”;项目经理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坚定的事业心,踏下心来抓好具体清收清欠任务开展,选好用好工作人员,自觉担负起清收清欠的“终身责任”。
要注重能力提升。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注重培养超前战略思维,正确把握清收清欠工作的现象与本质、必然与偶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差异,学会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由远看近、未雨绸缪;要善于全面把握大局,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站在企业科学发展的制高点,审时度势,趋利避害,驾驭清收清欠工作全局;要注重培育善于分析解决清收清欠复杂局面的能力,要有敏锐鉴别力、局面控制力、快速反应力、组织协调力,努力把清收清欠工作保持在稳定可控状态。
要注重转变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清收清欠工作职责,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重任在肩,实干兴企;要有切中要害的敏锐感,学会借“力”借“势”;要有乐在其中
的兴奋感,保持工作热情;要对清收清欠工作人员有亲切感,知人善任,激发积极性;要对清收清欠工作有使命感,忠于企业,正人正心,杜绝损公肥私;要对筑牢思想防线有紧迫感,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绷紧廉洁自律弦;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感,注重方式,合理合法,利己利企;要有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荣誉感,指标在手,时不我待。
要注重团结协作。清收清欠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单一独立的工作,正所谓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要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各级组织的清收清欠积极性,有效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全员推动,全力推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塑造合力,形成一个和谐互动、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任务目标有定数,清收清欠无尽时,作为企业的每一名员工,我们只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清收清欠“打持久战”的准备,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落实责任,强化执行,扎实工作,攻坚克难,才能顺利完成清收清欠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
清收清欠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石料产品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石料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公司负责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市场技术部和下属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客户关系,未经公司销售部批准,不得随意终止供货。
第五章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二十六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单位、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三十一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
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核定销售部各业务人员和下属公司的清欠工作指标,落实清欠责任主体。企管部负责督办销售部、各下属公司层次负责核定各业务人员、各环节责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欠办公室代表公司组织与各欠款业务经办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业务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2、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3、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参考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第三十四条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加强和完善对公司外部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第三十六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客户的关系。公司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七条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八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清欠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货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注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公司负责人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二条公司将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货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将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