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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篇一
就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荆州市某某总公司部分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此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因此,该“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
1995年5月10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然而,“鄂某某兴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人员是a某某和b某某,从其提供的资格证书来看,显然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1、a某某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从一张盖有“再次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上复印而来。从这张无效的复印件反映的内容来看,该证书的检验登记时间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其有效期是一年。2000年、2001年均未通过年检,即该证书早已丧失了效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b某某参加了2000年的业务培训,通过了2000年年检,但是2001年却未通过年检。
依照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主动接受注册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由年检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合格章”和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期间,应主动接受资产评估知识的更新培训。在两次注册的间隔期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8个学时。培训后由注册管理部门在注册证上加盖培训专用章”的管理规定,二人均没有通过2001年年检,没有确认继续执业效力的执业证书,显然都不具有执业资格。
2、从执业证书反映的工作单位来看,两人均不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评估机构专职执业。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只能在该机构有签字权”的规定(注:②、③、④),a某某和b某某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签字权。没有签字权的评估报告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正确,因而此次评估无效。
1、没有采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而仍旧运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2、房地产评估取价依据应采用《关于荆州城区二oo二年度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而此次评估报告是采用已过时的《关于荆州城区二ooo年度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3、评估人员应收集及现场勘察核实,而此次评估人员却是只到“现场勘估”。
第三、评估面积和价格与实际面积和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评估师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不采用国家标准和市政府规定,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与2001年1月15日荆州市另一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值有天壤之别,其资产被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
1、以江汉北路甲地为例,此次评估面积5002.05㎡,而实际面积为18703.64㎡,其差幅高达评估面积的334%。再如,江汉北路乙地的实际面积是1899.60㎡,而此次评估报告置《土地使用证附图》的数据而不顾,只评估为1057.8㎡。2、评估宗地内有酒店、门面和对外租赁的物业,当然均属商业用地,但此次却被认定为综合用地。一年前(2000年12月27日)经荆州市某某地价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为1032.66元/㎡(该评估报告业经荆州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而此次评估却评为887.03元/㎡的基础上还下浮24.6%和14.9%,即不到689元/㎡,仅为原评估价值的66%。不仅如此,此次评估时还扣减了土地出让金40%,这样实际土地作价还不到413元/㎡。而我公司在改制时将土地用于安置职工,免收土地出让金的,故此次评估时亦不应扣减土地出让金。(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给企业安置职工)
3、房屋重置成本基数太低,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异议人之大酒店此次评估时重置成本为2045774.40元,而距今仅一年的同样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重置成本为5397143元,两者相差竟然高达335万多元。
4、本次评估报告中“建筑物组成特点与现状”与客观事实不符。如三层办公楼,此次报告中称“一楼为门房,二、三楼空置”,真实情况却是,一楼为门面,二、三楼为办公室。明明有房地产证明和地籍图,此次评估报告却是“我们未能取得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准确面积,而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容积率指数综合确定的”估算,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由于评估人员对真实情况包括地段、交通、通讯、水电等缺乏起码的了解,想当然的闭门造车,都造成了此次评估价值的严重低估。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出具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的资产评估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因此,对“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此致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荆州市某某总公司
2002年6月17日
注:①这是孔令琼律师代书的执行程序中的资产评估异议书。中院经审查采纳了异议人的主张,依法对该《资产评估书》未予认定,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
② 1997.08.2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后,原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暂不换发,执业仍以原发证书为依据。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时,由调入机构所在省国资局填写新证,收回原证书并统一上报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上报本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③1995.05.10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④ 1996.07.2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注册内容变更时,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变更时,办理注册管理的部门要根据原注册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事项通知办理注册变更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篇二
异议人(被申请人):徐泽涛、徐珏
被异议人:鞍山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蔡茜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万科大厦2101
异议事项
要求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自行撤销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2009年5月5日收到该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012号评估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销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六、九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在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载明,其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评估报告上有三名鉴定人,在现场进行评估的仅蔡茜和杜利两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本案是资产评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产评估师,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利也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因此,该评估报告无效。
(二)、该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错误。
该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依据错误,本案的评估双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国有企业,评估资产也是私人资产,不受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约束,其评估报告应自行撤销。
(三)、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而该报告仅仅写明委托鉴定的财产现净值情况,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没有写明,净值不等同与残值,其净值价格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评估资产应当以购置日的发票价格、市场价格或厂家指导价格为准,而申请人仅仅提供2000元的地板订货单据,价值8505元门窗壁橱的订货明细表也未见销售单位的公章,其余评估项目仅仅是申请人单方出具的工程明细表,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原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3.申请人装修是在2008年8月,且部分装修有损失,存在自然折旧,且2009年装修价格一直在下滑,评估报告中仍然认定净值为25655元,而评估报告中对此没有任何说明,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净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此致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
异议人代理人:任彦成
20xx年5月7日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篇三
异议人:******有限公司
住所:***区建华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电话**-850603**
异议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嘉城房估【2016】第07022-1号至*嘉城房估【2016】第07022-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收到**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所属的“***区公里街10号新华科技电子广场”的9个商铺作出的*嘉城房估【2016】第07022-1号至*嘉城房估【2016】第07022-9号评估报告,我公司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评估报告评估的房产价值明显过低。
本次评估的9处房产,评估单价1.9万元/平米为2套,评估单价1万元/平米为5套,评估单价1.5万元/平米为1套,评估单价0.86万元/平米为1套。根据**市房价走势查询,2016年春节以后**房价经历了一波价格上涨,这9处房产位于**市区中心地带,周边房产均价均已超过1.6万元/平米,位置好的房产均已超过2万元/平米。经查询紧邻新华科技电子广场的苏宁生活广场商铺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米,且新华科技电子广场比苏宁生活广场商业更为成熟,售价更高。而评估报告中认为该9处房产中有7套单价为1.5万元/平米至0.86万元/平米,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评估报告评估的房产价值明显过低。请求贵院撤销**嘉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嘉城房估【2016】第07022-1号至*嘉城房估【2016】第07022-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篇四
异议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
住址: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
被异议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国峰
住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5号
就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平县吉成铁选厂已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资产,做出的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被查封资产,系在执行过程中被建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概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评估报告对执法查封的主体认定有误,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霍明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不足4年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异议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属无效。
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没有按法定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工作。2、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机器、设备进行使用年限、使用工时的准确核查。
四、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
由于被异议人的评估不符合法定条件,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对涉案的资产的评估,评估价格仅为310000.00元人民币。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低,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出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不符涉案资产价值评估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无效,对朝方正司评字(2014)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