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 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 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可以。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1、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他物权。
物权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质,居住意味着对房屋的专属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观属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对抗性;而为了保证这种利用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对抗性,以对抗任何可能危及这一利益的相对人。 这些要求与物权的权利性质和制度设计天然契合。
2、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权能,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是无偿设立的。
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