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先后为原则 确立优先权“VIP”地位
现行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的顺位排序为: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优先于质押权人。
民法典施行后,这种适用多年的顺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也就是说,抵押权与质押权自此后拥有了“同等地位”,其受偿的顺序应依照时间先后确认。
按照此种规则,本案中的三位债权人受偿顺位应当为:赵五、张三、王六。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确立了一个“超级优先权”的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以本案为例,张三的抵押担保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张三在轿车交付后10日内与李四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此时张三即拥有了“VIP”地位,其抵押权在其他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中应具有优先性。
因此,本案中的三位债权人最终的受偿顺位应当为:张三、赵五、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