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7300公斤制毒物品 五人获刑最高被判无期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立红 济南报道

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在一起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中,5名被告人生产近7300公斤制毒物品,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分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6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7月份至2017年5月,被告人朱玉椿、吴清学伙同被告人何立民、夏领华、吴清国分工协作,先后在山东省微山县高楼农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坊上农场东、西场私建加工窝点,违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共计7298.338千克。

其中,朱玉椿负责出资购买四氢呋喃、三乙胺等化工原料,联系制毒技术人员和盐酸羟亚胺买家,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学负责租赁场地,组织招揽工人,安排设备安装和运送盐酸羟亚胺产品,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生产;何立民负责出资购买反应釜、锅炉等加工设备,负责在高楼农场加工窝点内违法生产2500千克盐酸羟亚胺的管理工作;夏领华负责在高楼农场、坊上农场两处加工窝点内称重配料,指导生产,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国参与了高楼农场加工窝点的生产,在坊上农场东、西场加工窝点负责记账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

朱玉椿明知他人生产氯胺酮(俗称“K粉”),仍先后将违法生产的5975千克盐酸羟亚胺予以销售。 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坊上农场生产窝点查获朱玉椿、吴清学等人违法生产的1323.338千克盐酸羟亚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椿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立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夏领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清学、吴清国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涉罪毒品数量均特别巨大。 朱玉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依法撤销对朱玉椿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清学等4人分别被判处6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 化学合成毒品的加工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蔓延起到决定性作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谢萍说,本案中的盐酸羟亚胺属于国家一级管制的化学品,被告人朱玉椿大规模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并将其中大部分卖给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做原料,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在依法认定朱玉椿犯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同时,追究其制造毒品共犯的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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