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债务人信息不一定合法。 如果债务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债务人信息是合法的行为。 反之债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随意传播泄露债务人信息则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