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 一般来说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