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慢车道是靠最右侧行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超车道上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超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减速车道速度在每小时50公里以内。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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