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