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