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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