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