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卖淫罪的判定: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