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是提供了一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或者是从事一些批发、零售货物,每年的应税销售额在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的一些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