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以春秋作为经义决狱的依据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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