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检察院只能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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