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
1、刑事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之一。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査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检察。
2、民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行政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