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是居住的地方。 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 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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