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可分为营业性演出和公益性演出两大类。
1.营业性演出
根据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2.公益性演出
现代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公益基金、公益网站等途径,通过直接参与、捐赠、公益广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到公益中来。 在中国古代,倡导日行一善,就是每天做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更多的人,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 公益性演出指的是通过演出的形式参与到公益中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