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涉非法集资五大表现形式,听这个城市的金融监管方详解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尤其是房地产行业。 9月26日,安徽省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单,公示出房地产领域涉非法集资行为的五大主要表现形式。 其中,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列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单中。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屋租赁机构,只要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据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也属涉非法集资行为。

为切实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理财渠道,防范非法集资陷阱和违法违规行为,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将其他四大类房产领域出现的涉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总结与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以预售商品房的形式非法集资。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加入协会、认筹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或者以验资名义在指定银行账户、公司系统软件锁定客户资金,以代理公司、电商等机构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变相收取定金。

(三)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购买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四)房产相关机构如存在以代办过户或贷款为名,擅自截留客户房款的行为;存在制造虚假房屋手续进行欺诈,非法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等,均属涉非法集资。

事实上,关于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除刑事打击之外,国家已有行政法规出台。 2020年12月21日,在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获得通过;今年2月10日,《条例》全文公布。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4个多月前,即5月1日起,这部国家级行政法规已正式施行。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徐超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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