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省级行政区划的改革一直在进行,并不是现在才有这个说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域的划分有多次大的合并和调整。
对省级行政区划的改革,并不只是增减省级行政区数量那么简单。 它实质上是行政体制改革,目的是协调地区发展。
近几年,对省级行政区划调整的说法多年。 最终还是要以国家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对省级行政区划的改革,牵涉政治、国防、经济建设、历史文化、民族、自然环境条件等很多方面。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变迁历程我们先看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变迁历程。
对省级行政区域的屡次改革,总的变化趋势是:减少了行政区划的层次和数量,扩大了某些行政区划管辖的范围,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建成民族自治区。
1.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
在建国初期(1952年8月以前),全国划分为6大行政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
6大行政区共管辖29个省、8个相当于省级的行署区、13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 总共有相当于省一级行政区划52个。
具体行政区划是:
华北区:管辖5省2市(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5省和北京、天津2市)东北区:管辖6省5市(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等6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5市)西北区:管辖5省1市(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这5省和西安市)华东区:管辖8省区2市(山东、浙江、福建、台湾这4省,苏北、苏南、皖北、皖南这4行署,上海、南京市)中南区:管辖6省2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6省和武汉、广州2市)西南区:管辖7省区1市(贵州、云南、西康3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重庆市)1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1个地方政府:西藏地方政府(1951年5月23日和平解放)
当时,这6大行政区称为军政委员会(只有东北区为人民政府),是比省、行署、市高一级的行政区机构,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2.第一次变动
第一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
主要内容为:将8个行署合并为3个省;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撤销2个小省并入邻近省;将1个市降为省辖市、2个市提升为中央或大行政区的直辖市。
具体措施是: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安徽、四川两省,相应撤销皖北、皖南和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这6个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和《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作为一级政权,而只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市起领导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负责人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江苏省,撤销苏南、苏北2个行政公署;撤销平原省,并入山东、河南省;撤销察哈尔省,并入山西、河北省。 1952年12月7日,政务院决定改南京市为江苏省直辖市。 1953年9月29日,政务院决定将哈尔滨市、长春市改划为中央直辖市。
从而,省级行政区划由52个减为46个。 其中省建制的有30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有14个,民族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 即:
省(30个):河北、山西、绥远、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14个):北京、天津、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
自治区(1个):内蒙古
地方政府(1个):西藏
3.第二次变动
第二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4年。
主要内容是:撤销6大行政区机构;将一些小省合并或撤销;对于原14个市,除保留特大城市为中央直辖市外,其他市改为省辖市或并入省建制。
具体措施是:
1954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6大行政区一级党政机构。
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这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撤销6个大区行政机构,各省市区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将辽东、辽西两省合并改为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建制,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撤销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在14个市中,除北京、天津、上海为中央直辖市外,将其余11个市全部改为省辖市。 其中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市并入辽宁省建制,长春市并入吉林省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建制,西安市并入陕西省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建制。
从而,省级行政区划由46个减为31个。 其中省建制26个,中央直辖市3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 即:
省(26个):河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3个):北京、天津、上海
自治区(1个):内蒙古
地方政府(1个):西藏
4.第三次变动
第三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5年至1965年。
主要内容: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改为民族自治区;继续撤并一些小省的建制。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第7次会议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
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议的《关于撤销热河、西康两省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划归河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建制并入四川省。
9月13日,全国人大一届常委会21次会议决议,同意国务院提议的改新疆省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
1957年6月7日,国务院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议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并报人大审议。 7月15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5年8月25日,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 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至此,我国设有:
3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
5个民族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
21个省: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 加上台湾共计22个省。
这30个行政区划的建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年代。
5.第四次变动
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将原属广东省的海南行政区和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划归海南省管辖。 4月26日,海南省委、省政府正式挂牌。
于是我国有23个省(含台湾)、5个自治区、3个中央直辖市,共计31个省级行政区划。
1997年,四川省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省级行政区域增加到32个。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于是省级行政区域增加为34个。
至此,我国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这个建置延续至今。
从以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变迁历程可见,省级行政区划的改革,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政治和经济建设这两大宏观方面的需要。
二.近些年的探索和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改革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改革内容的全面深化,原有的省级行政区划难以满足现实的种种具体实际需要,区域管理、区域协作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除了宏观呈现出的东部与中西部的差别之外,更普遍的是多个小空间内的差别,即各省内部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中心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异。
而且,这种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广泛存在,在经济发达省份也不是个别的。
例如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陕西省的陕北、关中、陕南这三大区域的差别很大。 甚至一些人感觉上认为陕南的汉中市属于四川省。
在经济发达省份,如山东的胶东、鲁西之间,江苏的苏南、苏北之间,广东的珠三角与外围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差异。
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合理地调节行政区划,能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与世界其他国家对比,我国一些省级行政单位在面积和人口上都过大,所辖区域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造成省级行政单位管理和协调的困难,降低了行政效率。
例如美国的国土陆地面积与我国相当,但是划分有50个州。
现代化进程的突出标志,是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通过中心城市的发展,带动中小城市、小城镇的发展,并以这些区域的经济发展为支点,形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完整网络。
于是,“省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呼声一直未间断。
对此,党和政府、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都提出了一些战略规划、方案和思路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率组织体系。 ”
因而,我国也确定了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撤地增省、强县扩权、省直管县、乡镇县派,并且已在实施推进。
还有人提出,将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重新合理划分,增设至50个,以利于实现全国都市的均衡合理分布,增强全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城市等。
在新形势下,如何优化我国行政层级与行政区划设置,是迫切需要研究、探索的重大课题。
省级行政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需要。
但是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总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差很大,各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尽相同。
因此,进行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模式、时机和路径有所不同,需要统筹规划和分期分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