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敲诈勒索!”
首先,你让对方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缺乏合法的依据,根据我国关于公民所得合法财物的合法来源的法律规定:公民工资丶薪水丶利息丶股息丶股票收益丶分红丶遗产继承丶著作权丶专利费丶承色费丶劳务费丶国家发行彩票中奖……即劳动所得丶知识产权所得丶承包所得丶偶然所得等。
而本案例当事人却是采取公开别人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个人隐私”来要挟别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恰恰看不出来占有别人财物有什么合法性,而这种以非法的方法意图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恰恰是刑法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关健要素一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别人两性不正当性关系的“个人隐私”相要挟,让人交出财物,别人不交,就公布隐私让别人“身败名裂”。 这种通过采取“威逼丶要挟”的“软暴力”手段来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行为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所的客观表现的法定手段和方法。
再次,我国现行《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所谓“数额较大”是指敲诈数额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再次,当然是否达到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刚刚起刑点就一定按犯罪论处呢?办理实践中还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来综合判断,比如初犯丶未遂丶自首丶立功的,可以情节轻微作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如果涉黑恶犯罪丶多次犯罪丶多人共同犯罪…等有依法从重情节的,依法必须起诉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并不得宣告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