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的好处是什么?

西门观点:让土地真正属于农民。

几千年来,土地一直都是私有制,都掌握少数人手里,而不在农民手里。 封建社会,土地属于私有制,可以买卖,因此,土地被集中在少数地主手里,土地少特别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无论收多少粮食,都必须先交完租,剩下的才是农民自己的。

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全部归公社集体所有,表面看似乎是均田地,但由于是大集体作业,大锅饭形式,所以,生产积极性不高,粮食产量上不去,每年收成的粮食,先要交完公粮,再留下种子、预备粮、战备粮、饲料等,最后到农民手里,所剩无几,种地的农民吃不饱饭。

为了首先解决全国十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改革开放伊始,首先从农村土地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真正回到农民手中,生产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仅仅用了几年时间,就解决了几千年都解决不了的吃饭温饱问题。

然而,这时候,土地虽然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但土地并未完全彻底为农民拥有,村干部可以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为借口,随意将农民的土地低价收回,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农民的承包地依然得不到法律保护。

于是,为了解决土地流转,集中连片实现机械化耕作问题,也为了让农民的承包地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成本经营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到期前,对农民承包地以及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土地的成本经营权真正掌握在农民手里。

只有让农民永久性拥有土地成本经营权,才保障农民的土地收入,无论如何流转,无论谁租用耕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永远在农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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